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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健全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政策法规 2019-10-27 18:0716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也是新时期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构成部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不断推进,对我国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新时代新征程的背景下,如何强化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为此本刊专访了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副主任、国家安全生产技术委员会(专家组)副秘书长贺定超教授,请他谈谈如何强化安全生产,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社会治理》: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进入21世纪前后的相当一段时期内,森林矿山、交通运输等领域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也对安定祥和的社会秩序造成了很大影响。经过近些年来的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请您谈一谈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的总体形势。

  贺定超: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应急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增强忧患意识、防范风险挑战、树立红线意识、统筹安全与发展、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应急准备、完善体制机制、加强能力建设、抓好安全生产、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转变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推动中国应急管理工作迈上更高台阶。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确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明确提出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作为全党全社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特别是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之后,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中国灾害事故多发频发的基本国情,作出重大决策部署,组建应急管理部,初步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总体看这增强了应急管理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效果看,边组建边应急,加强应急管理、应急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自然灾害损失、安全生产事故均有所下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稳定好转的态势。

  但是,在总体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情况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重特大事故多发。重特大事故造成后果惨重,是社会非常关注的热点,预防重特大事故的任务非常繁重。二是重大险肇事故仍然时有发生。虽说这些事故没有造成相对严重的后果,但其危险程度触目惊心,如果处置不好后果不堪设想。三是从今年典型事故案例分析来看,非法违法生产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仍然集中多发,有的是冒险施救,有的是根本没有资质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的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来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社会治理》:近年来,安全生产相关领域及其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环节的管理日趋严格规范,但不容否认的是,在一些地区和领域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仍然存在。那么还有哪些影响安全生产和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出问题?事故的原因与以前相比较,有哪些差异和变化?

  贺定超:首先是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致使企业在生产中存在较多问题或隐患。企业生产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没有很好的协同合作,一些时候仍然存在“把生产放在前,把安全放在后”的问题,导致一些常见的安全问题被企业的忙碌生产所掩盖。其次是安全生产管理意识不强。在生产过程中,安全意识薄弱,思想认识不到位,这也是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方面工人在生产过程中自我保护意识差,或者是经常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单纯凭工作经验一意孤行,总是存在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企业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熟视无睹,制度意识淡薄,被动应付安全生产工作,甚至可能在召开安全会议时,没有针对性,只是简单地照本宣科,不能很好运用到实际的生产管理之中,有些安全规章制度只停留在口头上,没有落到实处。再次是企业忽视风险评估。现阶段很多企业在没有合理的安全认证和安全评估之前,就擅自进行生产。在安全生产项目审批滞后的情况下,更加我行我素。一些企业还没有真正重视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忽略了对员工安全健康和对设备安全运行的关注,对危险、有害因素认识深度不够。

  目前,我国重点监管和防范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传统高危行业领域,其安全形势基本保持平稳,而一些平时关注度较低的批发零售、仓储物流、文体娱乐、居民服务、电力供应等非传统高危行业事故却大幅度上升。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力、安全投入不足、监管执法不到位。这就给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一个重点方向,即在加强对传统高危行业管理的同时,也要重点加强对非传统高危行业的管理,减少各种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社会治理》:谁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怎样理解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在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又该如何做到切实强化安全生产主体(及各个环节)的责任?

  贺定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履行法定职责,就要接受法律追责。2004年1月9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的要求。明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而政府是安全生产责任监管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共同构成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责任制度。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如果企业不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事故高发、频发,就不可能有稳定的社会环境,这势必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深远的不良影响;另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是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体系的需要。强化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就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有效地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单位和职工生命财产不受损失。

  目前来看,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主体责任社会氛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以“安全生产月”等各类安全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电视、广播等渠道,面向群众与企业,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安全责任社会氛围。二是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意识。首先要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主体责任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只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增强,才能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另外也要提高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职工直接操作设备,直接进行生产,要增强对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提高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的能力。三是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监管人员的执法力度。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生安全事故,检查监督必不可少,要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生产环节加强监管,发现问题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直至整改完成。

  《社会治理》:近年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的理念有了哪些新变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哪些变革?在这些变化与变革中,安全生产管理与善后处置、应急管理存在何种逻辑关系?

  贺定超: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演变中,撤销、合并或者改变监管部门隶属关系等大范围的变革,通常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联系。从最初的“行业管理、工会监督、劳动部门监察”,到“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再发展为“企业负责、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三结合以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监管表现为政府承担与外部转移相结合,引入行政强制力之外的力量。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变革,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理念的转变,体现出从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向依法治理转变,从注重事前审批、事中监管向注重事前预防、加强事中管控、强化应急救援保障综合治理转变,从主要依靠监管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向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转变。成立应急管理部后,国家着力于构建“大应急”体系,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融合,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应急管理的框架之下。传统的安全生产管理是应急管理中“减缓”和“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应急”“事故调查处理”是应急管理中“响应”和“恢复”阶段的工作内容。因此,随着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与应急管理工作逐步融合,不断构建现代应急能力体系。

  《社会治理》: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再次明确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基于此,我国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主要由哪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构成?还有哪些亟待完善和健全之处?

  贺定超: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是应急管理工作的依据和保障,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应急管理的基本法,根据不同灾种,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有关部委和行业主管部门也各自出台了应急管理的相关法规。总的来看,我国目前已基本建立起了以宪法为依据、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以相关单项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据不完全统计,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目前有60余部,现行国家标准65项,行业标准70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34项。初步建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规范体系,为实施应急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

  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目前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单灾种应急管理体系,即不同的部门负责不同类型的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与应急力量建设。而单个部门无法应对,需要协调调动多个部门的力量,所以相应先后成立了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等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相应的法律法规也由各自负责,由于其制定、修订法律法规基本局限于各自行业领域,内容交叉、重复甚至相互抵触的现象在所难免。

  《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原则、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都作出了规定,但由于管理分散、行政和执法主体多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规制度尚未形成统一的体系。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不断推进,气候环境变化加剧,自然灾害增多,重特大事故频发,威胁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给我国应急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现行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一是“一案三制”中的法制、体制和机制建设有待加强,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现行的部分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权责界定不够清晰,缺乏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各级各类应急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尤其是针对紧急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严重不足;二是我国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的合作机制和应急协作规范制度不健全,缺乏标准化、模块化的应急指挥组织规范,在信息通报、资源共享、联合演练、协同处置等方面呈“碎片化”零散状态,平时缺乏标准化、程序化的信息交流和联动合作,紧急情况下缺乏重要救灾要素的快速集成机制;三是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时,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保障、保险保障、费用补偿、伤亡抚恤、荣誉奖励、突发事件现场准入和培训考核等方面,存在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不健全的问题,企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缺少有效的组织协调,没有建立规范化程序化社会合作机制;四是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薄弱,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公众知晓度、认同度、适应度和配合度等均亟待进一步提高。

  《社会治理》:习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中西文明应当加强交流互鉴。许多发达国家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也遇到过非常棘手的安全生产问题,随后经过艰苦探索和科学治理使之逐步得以解决。就此而言,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制度体系、体制机制和法律体系有哪些可借鉴之处?

  贺定超:可以美国、英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为例,简要介绍发达国家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联邦政府的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可以追溯到1803年的《国会法》;1981年美国修订的《联邦民防法》,是美国应急管理目前最重要的法律之一;2002年以后,先后制定出台了《国土安全法》《“卡特里娜”紧急管理改革法案》《后“卡特里娜”应急管理改革法》《“桑迪”恢复改进法案》等重要联邦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目前,美国联邦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规有100多部,配套的行政法规涵盖反恐、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各个方面。各州和地方政府也都有健全的应急法律体系。“9·11”事件后,美国建立了全灾种应对的应急制度体系。其中,2004年出台的《国家突发事件管理系统》(NIMS),规定了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工作流程;2011年出台的《国家应急准备系统》(NPS),将应急管理重点由原来的注重事件处置转向注重应急准备;2013年出台的《国家应急响应框架》,明确了美国联邦各部门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合作规定,以及处置不同突发事件时的牵头和协助部门职责。英国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四级体系。最高层面是《国民紧急状态法》,该法明确地方和中央政府在风险评估、制定计划、组织处置以及恢复重建中的职责;第二层面是各种补充法案,如2005年《国内紧急状态法案执行规章草案》等,这类文件规定英国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行为规范;第三层面是各种应急管理的指南、标准,将原则、规范细化为可操作性文件;第四层面是各类规划文件以及经验教训总结性材料。俄罗斯实行以紧急状态部为核心、其他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垂直应急管理体制。1994年颁布了《联邦紧急状态法》。该法主要包括紧急状态范围、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该法律属于宪法性法律,如果紧急状态地区法律和紧急状态法相抵触时,紧急状态地区的法律可以被总统中止,这为紧急状态下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的超常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俄罗斯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包括150部联邦法律和规章、1500个区域性条例以及数百个联邦紧急状态管理部门发布的内部命令。2006年,俄罗斯又通过了《反恐法》,进一步完善了俄罗斯的紧急状态法律体系。日本则建立了中央政府、都道府县(省级)、市町村三级防灾会议组织管理体系,同时在居民社区层面,也建立了由居民和企业自愿参与的防灾机制。1961年制定了灾害应对的基础性法律《灾害对策基本法》,对防灾理念、目的、防灾组织体系、防灾规划、灾害预防、灾害应急对策、灾后修复、财政金融措施、灾害紧急事态等诸多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从以上发达国家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中,我国应借鉴和完善之处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顶层设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应急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总书记对应急管理作了全方位、立体式的深入阐述,形成了习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思想。这是指导新时代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学理论,是建设中国特色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根本指南。在借鉴世界主要国家的应急管理做法时,我们要扬长避短,注意借鉴他们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体制机制比较完善、职责比较明晰、社会资源配置优化等优点,但不能生搬硬套。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发挥我们的优势,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第二,加快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0余年。在这期间,我国经历了2008年南方雨雪冰冻灾害、“5·12”汶川特大地震等突发事件,实践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亟待修改完善:一是将习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写入《突发事件应对法》,如“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二是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细则》,为提高实用性和操作性,应当在总结《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三是明确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主要执法部门,如果没有明确的执法部门,在实践中都由各级政府负责,现应加以明确,有利于推进各级政府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落实责任、推进工作;四是弥补《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不足,一个不足是对于重大突发事件衍生性、跨界性与弥散性危害认识不足,对危害所带来的连锁反应缺乏认识,另一个不足是未将经济类事件纳入,自然灾害往往会导致经济类突发事件的发生,比如运输瘫痪、能源短缺、物价上涨、股市暴跌等,这在法律上都缺乏足够的应对手段。

  第三,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专项清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依照应急法律规范的不同效力等级和一般法理,分别对现有应急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消除同一层次或不同层次应急法律规范之间的不统一、不协调现象,以增强应急法制的协调性和实效性。一是要按照新的国家机构职责来清理修订各部门有关规章。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需要对全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根据新的形势和需求进行重新修订,全面构建国家与地方相衔接、部门与行业相配套、政府与企业相协调的应急管理法规体系。二是要清理修订完善应急管理标准。通过清理,废除一批过时的标准,修订完善现行的标准,同时要组织起草一批急需的标准。三是抓紧启动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组织修订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加强各类应急预案的衔接协调,形成全灾种、全行业、全层级的应急预案体系。四是建立规范的应急救援评估制度。做到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方法科学、评估内容全面、评估结论真实,有针对性地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优化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物质部署,使应急救援评估工作成为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推动工作的有力抓手。

  第四,大力推进跨域协作,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法规制度。建立强有力的法规制度保障,是应急协作有效运行的前提。要通过建立健全应急协作制度、开展应急队伍系统作战训练演练、制定共享共通的应急通信与信息系统标准等途径,强化应急协作,建立应急协调机制,提高应急协作的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构建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间的合作机制,真正形成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协作网络。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应急物资管理、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管理执法、应急救援、援助补偿、灾后恢复等相关法律,使之细化、实化,形成一整套科学完备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为应急管理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社会治理》:如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站在新的历史方位,进入新时代。回首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领域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也有过不少惨痛教训。这些经验和教训给了我们哪些启迪?

  贺定超:从历史上看,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管源于劳动保护。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安全生产制度开始建立,成立劳动部负责监督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以后机构设置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的决策权主要集中在中央一级部门。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的计划管理体制被改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安全生产监管法规体系得到重建,恢复设立原有劳动保护机构,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先后出台,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追责和量刑作了明确规定;从1981年开始,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一系列劳动安全国家标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成为安全生产的主体。从1998年到2005年,历经几次政府机构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成为权威管理机构。2013年习总书记提出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安全监管原则。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提出了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作用,法律授予地方更多的自主权。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应急管理部,在监管力度和权威性方面有所增强。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有过不少惨痛教训。比如:“”时期忽视客观规律,安全监管工作受到错误批判,导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文革”时期政治经济动荡,生产秩序混乱,安全生产和监管停滞后退,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被认为是“活命哲学”而受到批判,大量机构被裁撤合并,安全监管权责主体不明确,导致安全生产工作无人负责,严重破坏了安全生产监管体制;1970到1979年,事故伤亡惨重,死亡人数出现高峰;2005年左右,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煤炭需求强劲,部分煤矿企业无视法律法规,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发生了一系列百人以上死亡事故。这些惨痛教训给我们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以很好的启迪:一是要注重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律性研究,从技术、管理、人员、外部环境等主客观因素全面把握事故规律,做到对症下药;二是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动形成企业自我管理的内生长效机制;三是全面加强依法治安,强化提高安全生产执法的规范化、标准化和权威性,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成本,提高法律威慑;四是创新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发挥市场机制,借助第三方机构提高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社会治理》:众所周知,政策、体制、机制和法律体系的形成、变革与完善离不开从实践到认识再到实践的循环往复。与现实中诸多变革相对应,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的理论研究有哪些创新思路和主要观点?

  贺定超: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颁布实施,作为脱贫攻坚的纲要性文件,决定指出确保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随着脱贫攻坚这一伟大实践的深入推进,应急管理也逐渐与脱贫攻坚有机地结合起来。

  应急管理工作要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好农村贫困地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在灾害频发的农村贫困地区,要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设置与建设应急避免场所,加快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网络,防止因灾致贫、因灾返贫,要强化贫困地区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加强贫困地区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与灾害特征相适应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扶贫开发与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共享与会商机制,实时共享贫困地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脱贫攻坚工作的动态等信息。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受灾困难群众的救灾救助工作支持力度,指导支持贫困地区加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及时规范做好应急救援和救灾救助各项工作,及时启动救灾应急响应。

  另外,要加强农村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农村地区高风险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监管执法和安全专项整治;充实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监管力量,做好资金、装备保障;强化农村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增强农村贫困地区群众安全意识与防范技能;重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强化农村地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建立农村专兼职消防队伍,修建消防池等基础设施,确保不发生、少发生集中连片火灾。

  《社会治理》: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及应急管理领域将面临哪些新的形势和挑战?为更好保障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更加和谐稳定,以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我们需要采取哪些科学有效的举措加以应对,使之化危为机?

  贺定超:习总书记指出,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这是一个基本国情。这对我国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都形成了一定挑战。当前,我国正处于持续发展阶段,受全球气候变化等自然和经济社会因素耦合影响,未来我国各类灾害事故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风险不确定性呈增加趋势,破坏性地震仍处于频发多发时期,自然灾害的突发性、异常性和复杂性有增无减;安全生产各类风险隐患交织叠加、事故多发频发,仍处于脆弱期、爬坡期、过坎期;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因素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不断增加,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应急管理部的成立,使我国应急管理工作迈上了新台阶。面对这些挑战,我们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是要协调处理好五组重要关系。一是“统”与“分”、“防”与“救”的关系。应急管理部门为综合部门,承担安委会、减灾委等指挥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职责,承担统筹自然灾害防治的主要责任。“防”是各部门工作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和综合防范工作。“救”是应急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涉灾部门要防止事态扩大,做到灭早灭小。二是统一指挥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关系。建立了特别重大灾害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处置和一般性灾害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应急管理部统一响应支援的应急处置机制。三是安全生产监管和自然灾害防治的关系。守住安全生产基本盘、基本面,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建立常抓严管长效机制;推动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多层次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四是平战结合和强化各项应急准备的关系。突出指挥机制、应急预案、专业救援力量和设施等要素,随时做好打大仗、打硬仗的准备;关键时期靠前驻防,枕戈待旦、随时出击;强化实战化训练,锤炼实战化本领;科学储备、严格管理救灾物资。五是专业救援力量和社会救援力量的关系。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这一应急救援的“尖刀”和骨干力量作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等为专业骨干、社会救援力量为重要支撑和补充的救援力量体系,发挥应急救援的整体合力。已组建了27支地震(地质)、山岳、水域、空勤等专业救援队和7支国际救援专业队伍,加快建设航空救援力量。

  贺定超简介: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国家安全生产技术委员会(专家组)副秘书长;中国重大科技合作项目能源、地球、环境领域评审专家组组长,中国行为安全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科技部专家、国家重大专项评审专家、国家科技奖励办专家;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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