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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利好政策不断 证监会多举措支持资本市场

政策法规 2019-10-30 20:31163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重磅!利好政策不断 证监会多举措支持资本市场改革(附时间表)】资本市场深化改革12条推出后,近期资本市场改革再次呈现加速态势。在周五下午举行的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宣布,正式启动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推出包括允许公开发行、设立精选层、引入公募基金、建立转板上市机制等五项具体措施。(第一财经)

  在周五下午举行的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宣布,正式启动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推出包括允许公开发行、设立精选层、引入公募基金、建立转板上市机制等五项具体措施。

  “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使之真正成为经济运行的‘晴雨表’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201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出席第11届论坛时表示,科创板发展意义重大,要以科创板带动整个资本市场改革。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第11届论坛上表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主要承担着两项重要使命:一是支持有发展潜力、市场认可度高的科创企业发展壮大;二是发挥改革试验田的作用。

  今年以来,以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为契机,资本市场的改革步伐持续稳步推进。

  日前,证监会正式下发《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第一财经从接近证监会的机构人士处获得的《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显示,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步骤实施,监管部门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试点效果,审慎稳妥扩大试点范围,有序推开。可以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需要满足:1,具有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业务资格;2,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客户基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销售子公司申请的,应具有较强的合规风控及投资者服务能力;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的,非货币基金保有量不低于100亿元;3,合规记录良好;4,具有高质量的基金产品研究团队,与业务开展相匹配的投资顾问人员,以及与其拟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技术能力;5,业务方案完备,业务制度健全,能够确保客户利益优先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防控各类风险;6,支持业务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

  按照新三板改革的总体思路,证监会将重点推进以下改革措施:一是优化发行融资制度,按照挂牌公司不同发展阶段需求,构建多元化发行机制,改进现有定向发行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创新层企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充分发挥新三板自律审查职能,提高融资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支持不同类型挂牌企业融资发展。二是完善市场分层,设立精选层,配套形成交易、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差异化制度体系,引入公募基金等长期资金,增强新三板服务功能。三是建立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机制,在精选层挂牌一定期限,且符合交易所上市条件和相关规定的企业,可以直接转板上市,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的作用,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实施分类监管,研究提高违法成本,切实提升挂牌公司质量。五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完善摘牌制度,推动市场出清,促进形成良性的市场进退生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宣布,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H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股东提案权和召开程序的要求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不再适用《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按照《条例》要求,补充了相关规定,如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要经批准,临时补加规章立项报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等。二是修改完善与《条例》不一致的地方。如要求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要向社会公布;起草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必要时进行听证;法制机构审查规章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法制机构应当组织进行论证研究,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委务会议决定等。三是结合实践经验,改进立法程序机制。如规定各部门需要增加计划外规章项目的,应当补报立项手续;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升至规章层面;明确法制机构在规章审查中的职责;明确制定涉外规章应当向国务院报告。

  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简化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取消“净利润”指标。二是将“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三是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实施重组上市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相关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有关要求,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四是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五是丰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监管措施,加大问责力度。此外,明确科创板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衔接安排,简化指定媒体披露要求。

  证监会宣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有关主体可根据相关规定向我会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持有期货公司股权比例可至100%。证监会进一步明确,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自2020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8月30日,证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发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

  证监会指导上交所、深交所分别联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扩大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范围,支持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实施办法》不对转股价格及确定方式作出具体限定,支持发行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转股价格,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仍然可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执行。

  8月30日,证监会就《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的各项要求,优化备案流程,简化备案材料,体现了“放管服”改革以来我会行政监管方式的转变。二是根据监管实践和市场发展,调整相关人员任职条件,允许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期货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多家子公司兼职,取消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数量不超过30%的比例限制。三是强化事中事后持续监管,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履职行为,切实提升监管有效性。

  8月23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若干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分拆试点条件。对拟分拆上市公司设置盈利门槛、限制拆出资产的规模,保障上市公司留有足够的业务和资产支持其独立上市地位;要求拟分拆上市公司达到规范运作标准、分拆后母子公司均符合“三分开两独立”要求。二是规范分拆上市流程。上市公司分拆应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充分披露信息,履行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程序,分拆后子公司发行上市应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重组上市的有关规定。三是加强对分拆上市行为的监管。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将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责任;强化中介机构职责,由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分拆后的上市地位开展为期一年以上的持续督导。

  8月23日,证监会就《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执业细则》共12章79条,律师对包括发行人首发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的独立性、业务、主要财产、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向和业务发展目标及诉讼仲裁等具体事项进行查验,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特别规定》明确,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注册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证监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后,在5个交易日内对科创公司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注册制的实施,将有效提升科创公司并购重组效率。

  8月16日,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指引》共十七条,对侧袋机制的启用条件、申赎和投资安排、持有人大会表决权、费用支出、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强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各类参与主体的相关责任。

  8月9日,证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交易机制优化实现落地

  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修订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同时指导交易所进一步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范围,对融资融券交易机制作出较大幅度优化:一是取消了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的统一限制,交由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资信、担保品质量和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与客户自主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二是完善维持担保比例计算公式,除了现金、股票、债券外,客户还可以证券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等资产作为补充担保物,增强补充担保的灵活性。三是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数量由950只扩大至1600只。标的扩容后,市场融资融券标的市值占总市值比重由约70%达到80%以上,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市值占比大幅提升。

  证监会根据市场情况和行业发展需要对《计算标准》部分指标进行了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支持证券公司遵循价值投资理念,深度参与市场交易,适当放宽投资成份股、权益类指数基金、政策性金融债等产品的风控指标计算标准。二是按照宽严相济、防范风险的原则,针对股票质押、私募资产管理等业务特点和各类金融产品风险特征,完善相应指标计算标准。三是结合市场发展实践,明确新业务、新产品的风控指标计算标准,确保对各类业务风险全覆盖。四是为支持证券公司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对连续三年分类评价为A类AA级及以上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调整系数设为0.5;明确对纳入并表监管的证券公司,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可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证监会与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通知,扩大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参与现券交易的范围。允许更多银行机构根据自身需要在交易所市场参与债券投资,有利于扩大银行投资债券范围,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利于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促进金融市场稳定;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投资主体活力,促进实体经济与金融业良性发展。

  征求意见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首次对证券经纪业务作出界定,明确委托关系本质,把握核心环节,为打击非法证券经纪业务提供明确规则依据。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从交易佣金收取、客户资产保护、对账单提供、转销户办理、投诉处理等具体事项上作出必要的制度保障。三是全面规范了主要业务环节,对营销、开户、交易、结算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账户实名制、适当性管理、交易行为管理、异常交易监控的具体规范。四是系统强化了证券公司内部管控责任,从隔离墙建立、人员管理、组织保障、合规稽核、信息系统、营业场所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五是强化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明确了相应的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措施,依法对公司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承担做出了具体规定。

  《管理办法》共六章十八条,包括总则、设立备案、变更与撤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完善适用范围。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把境外期货交易所代表处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空白。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成果,将代表处设立从审批改为事后备案,明确备案材料、备案程序等具体要求,并增加公示备案材料环节。三是规范代表处活动范围,加强风险防控。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增加了备案、变更、撤销等事项透明度,以及对代表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并通报境外监管当局等内容,提升公众知情权,细化和明确了代表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7月26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

  《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优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制度,简化报刊披露内容。二是强调简明性与易得性,引入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提高投资者服务水平。三是强化风险揭示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机构落实合规主体责任。

  7月19日,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非上市银行可直接发行优先股。此举拓展了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对提升中小银行资本实力、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服务实体经济有较大好处。

  7月9日,中国证监会联合七家中央单位发布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加强信息共享与失信惩戒的意见

  《意见》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着手,主要从加强部际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两方面着手,明确了四项工作机制:一是加强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注册所需的部际监管信息查询。二是加强失信信息推送。三是证监会、上交所在科创板审核注册过程中,发现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其他领域、其他部门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将其作为履行审核注册职责的重要参考。四是发改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国资委、银保监会、民航局、国铁集团等单位,依法依规对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存在骗取发行注册、信息披露违法、违反保荐或证券服务相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十一项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股权规定》提出了“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明确了以下基本制度安排:一是推动证券公司分类管理,支持差异化发展;二是强化穿透核查,厘清股东背景及资金来源;三是内外结合,实现全程监管。强化内部管理要求,落实主体责任。

  《配套规定》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设立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等事项的申报文件要求。二是明确了实施《股权规定》的过渡期安排。对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暂时达不到《股权规定》明确的资产规模等条件的,给予5年过渡期;5年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不影响该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等常规证券业务,但不得继续开展股票期权做市、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

  6月21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

  《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募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基本原则以及业务参与各方的主体责任;二是明确公募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定义和性质;三是规定具体的产品类型及投资比例,强化流动性风险管控,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加强信用风险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四是明确相关估值核算、信息披露、法律文件等方面的要求。

  证监会对现行监管规则的执行效果开展了系统性评估,拟进一步提高《重组办法》的“适应性”和“包容度”,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拟取消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支持上市公司依托并购重组实现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二是拟将“累计首次原则”的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引导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控制公司后加快注入优质资产。三是促进创业板公司不断转型升级,拟支持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四是拟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置入资产改善现金流、发挥协同效应,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集聚。此外,本次修改将一并明确科创板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衔接安排,简化指定媒体披露要求。

  《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提高期货公司主要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资格条件。明确持续经营时间、持续盈利能力相关要求;增加出资资金、主营业务相关性及经营能力等方面规定。二是加强期货公司股东管理,强化股东义务。增加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与期货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完善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事项报告规则。三是完善期货公司境内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境外经营机构的管理。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对境内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境外经营机构的合规风控体系,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四是完善期货公司对客户开户及其交易行为管理要求。五是完善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管理规定,明确信息系统合规运行的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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