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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政策法规 2019-10-04 23:15174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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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第一部分 法律摘录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 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 标准。 第十八条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 人和影视话剧演员、 教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 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 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 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 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话通用的语言文字教 学。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第三十七条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 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 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五) 《扫除文盲条例》 : 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六) 《幼儿园管理条例》 :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七)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 第十四条 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 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部分 文件摘录 (一)1999 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 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 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 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二)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各级种类学校特别 是中小学、师范院校要继续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 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三) 《国务院要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国 发[2001]21 号) : 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法》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推 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纳入 教育教学要求,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 (三)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的请示》 (国 发[1992]63 号) : 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普及教育、提高文化 水平、发展科学技术的一项基础工程,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推广普通话,学校是基础。学校用语一律使用普通话。 学校和社会的推广普通话工作要互相结合,互相促进。 学校推广普通话,必须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的 目标和要求,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学校推广普通话的重点是 各级师范院校,初等和中等学校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和职业高 中的幼师类、 文秘类、 公共服务类专业都要开设普通话课程, 要把普通话作为一项重要基本功,认真训练,严格考核;普 通话不合格的毕业生必须进行补课和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 发给毕业证书。 用普通话教学是合格教师的一项必备条件,应当成为评 估教学质量、评选优秀教师、评聘教师职务的一个内容。对 语文教师说普通话的能力和水平应有理高的要求。 少数民族地区要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教育和语 言文字基本功训练。初等、中等学校语文学科和大专院校中 文系的有关课程,要讲授新时期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 政策、任务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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