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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旅游局 关于大力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

乡村旅游 2019-07-03 19:2013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乡村旅游是现代旅游产业的重要组成,是实现观光旅游向休闲度假旅游转变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3〕10号)精神和国、省关于发展乡村旅游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我省文化旅游资源优势,加快构建乡村旅游产业体系,培育发展新亮点和经济增长点,尽快办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综改试验区建设“两件大事”,现提出如下意见:

  省旅游局会同组织部、扶贫办三部门联合发文统一行动,市县相关部门配合,发挥大学生村官和省市县委派驻农村的作用,对全省乡村旅游发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准确详实掌握全省乡村旅游景区(点)数量、规模、分布情况。为各级政府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和旅游扶贫提供决策依据。

  省旅游局尽快编制出台全省乡村旅游发展规划, 发动全省有资质的旅游规划单位,进行公益性质的乡村旅游和旅游扶贫规划,推动乡村旅游和旅游扶贫有序发展。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资源特色,以区域乡村旅游产品打造、线路整合、设施完善为重点,编制本地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在编制乡村旅游规划过程中,要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协调发展”的原则,不断完善乡村旅游发展规划体系,并注重与当地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各级各部门要把乡村旅游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农村扶贫开发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整体布局,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良好条件。着力改善乡村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状况;大力整治村容镇貌,推进旅游村镇、街道的硬化、绿化和亮化工作,指导乡村旅游景区(点)房屋外观改造和标牌、标识规范设置;改善旅游区(点)的供电、供水、通信、消防以及教育、医疗卫生、文化设施和垃圾污水处理等条件;加快兴建特色餐饮、住宿、购物、娱乐、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努力提高旅游景区(点)的可进入性与旅游活动的安全性、舒适性。

  地要加快乡村旅游区游客服务中心、标识引导说明、散客自助服务、自驾车旅游服务和安全救援等5个体系建设。加大县级旅游部门的一线服务力度,制订乡村旅游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逐项推广到户。建立乡村旅游统计体系,建设乡村旅游网、公共信息数据库及电子商务系统,推进智慧乡村旅游。把乡村旅游客栈、旅馆、宾馆、饭店以及有条件的农家乐、森林人家开通无线宽带网、建立网上预订系统作为服务体系的重点来抓,逐步实现乡村旅游产品和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的网上预订、支付、电子认证等服务。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要向乡村旅游目的地延伸、覆盖。

  各地要依托当地区位条件、资源特色和市场需求,围绕体验性、参与性和互动性,打造一批休闲农业类、森林氧吧类、湖泊湿地类、地质公园类、文化体验类、民俗农庄类、科普教育类、度假养生类、运动健身类、特色餐饮类、田(果)园超市类等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品牌。结合实施百企千村产业扶贫开发工程,支持引导大集团大公司投资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围绕生态农业、种养体验、果蔬采摘、户外运动、休闲度假等不同特色,创建休闲度假式、参与体验式和DIY式等多种类型的休闲农业示范园区,推动乡村旅游向品牌化方向发展。

  选择一批生态环境优、产业优势大、发展势头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县(市、区),以及发展产业化、经营特色化、管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服务标准化的休闲农业单位,积极创建一批旅游强县、强乡镇和乡村旅游示范区(点)、示范旅馆、示范餐馆、示范购物场所以及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示范企业。继续开展“山西最美旅游村”创建评选活动。对乡村旅游区(点)创建成功国家A级景区,乡村旅游发展较快的县或村镇创建中国旅游强县、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优先安排项目发展资金。

  组织参加国家旅游局组织的旅游扶贫重点村村官培训。充分发挥省旅游局和省农业厅、省扶贫办在2015年确定的3个乡村旅游培训基地和15个乡村旅游实习基地作用。各级农办、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旅游等部门要将乡村旅游人才培养纳入培训计划,本着“分级、分类、分批”的原则, 通过远程教育、送教上门、举办培训班、结对帮扶等方式,积极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和特色旅游村的村组干部培训工作。力争5年内所有在岗人员都取得上岗资格证。

  各地要把乡村旅游纳入对内对外宣传年度计划,建立旅游、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部门联合、区域联动、上下互动的乡村旅游宣传营销机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乡村旅游企业参与旅游展销活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介,开设乡村旅游专版和专栏,增加乡村旅游专题和时段, 建设乡村旅游网站网页。旅游部门要做好乡村旅游产品策划包装和线路组合培育的指导工作,把乡村旅游营销纳入大旅游营销计划,进行统一宣传营销。鼓励旅行社、旅游集散中心开展专业的市场销售和网络营销,拓宽乡村旅游销售渠道。要充分挖掘展示华夏农耕文化内涵,举办踏青、赏花、采摘、民俗等各种乡村旅游节庆、农事特色游乐、乡村旅游线路推广等活动。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对照省旅游局出台的《乡村旅游景区标准(试行)》和《乡村旅游客栈标准(试行)》标准,指导市县乡村旅游景点(区)对照落实,提升我省乡村旅游景区、客栈服务质量和水平。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物价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对乡村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接待服务、经营管理、食品安全、娱乐、购物等方面的标准化管理,为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乡村旅游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色旅游村镇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旅游项目开发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旅游等部门摸清乡村旅游道路状况,制定建设和改造计划,优先解决交通干道、重点旅游景区到特色旅游村的道路交通建设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发展特色乡村旅游纳入镇村规划,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有序推进旅游村镇建设,引导乡村旅游健康发展;文化部门要结合文化下乡和乡村实际,组织开展反映当地传统文化、民俗风情和游客喜爱的文化娱乐活动;扶贫部门要将具有旅游开发潜力的贫困村纳入乡村旅游扶贫产业发展规划给予重点扶持;旅游部门要支持特色旅游村镇做好旅游资源调查和旅游发展策划工作,加强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和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并将乡村旅游景区纳入重点旅游线路积极予以营销;农办和农业部门要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整体布局,指导、扶持特色旅游村镇发展休闲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环保、林业、水利、电力、通信、广电等部门要着力改善乡村旅游点的生态环境、水电供给、通信、广播电视等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纳入农民工就业培训体系,对其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支持乡村旅游发展。

  从2015年起,省政府每年安排扶持资金,对重点乡村旅游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给予一定金额的资金补助。省级一般预算内基建资金、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交通专项资金等,在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前提下要向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倾斜。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项目、旧村改造新村建设项目、生态农业发展项目等要向乡村旅游发展倾斜。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以购买、租赁、承包、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发乡村旅游项目,鼓励和支持投资人兴办各种旅游开发性企业和实体。农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旅游开发的信贷投入,尤其要加大面向农户和中小旅游企业的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规模,并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或贷款贴息。

  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保障乡村旅游发展用地;要鼓励乡村旅游点建设小型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使其享受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等扶持政策;对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开发乡村旅游项目的农户,要在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支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经营户和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吕梁山区、燕山-太行山区为重点,通过创建旅游扶贫示范区,实施千村万户富民计划,开展景村共建发展模式,推进旅游配套设施向乡村延伸等工程的实施,到2020年扶持约300个贫困村开展乡村旅游,带动40万人实现增收致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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