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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农业技术 2019-07-25 18:43164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现将《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省黄三角农高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结合省黄三角农高区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是从区级财政资金中安排,为支持省黄三角农高区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资助对象主要是在省黄三角农高区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省黄三角农高区合作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安排坚持“需求导向、集中资源、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由区财政金融局、区科技创新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第六条 项目资金资助方式分为无偿资助、验收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三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研设施改造、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

  6.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境外专家来区所需要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9.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1.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上述开支范围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1.管理费用,是指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科研活动中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

  项目资金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间接费用不超过35%,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20%。

  第九条 区科技创新局应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综合评审,确定财政资金资助原则与额度。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项目法人负责主体责任,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科研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开展需要项目合作单位的,应当事前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约定资金开支范围并及时拨付资金,不得变相转拨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加强项目预算管理。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黄三角农高区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供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结余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管理,统筹安排继续用于科研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结题、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和终止实施的项目,区财政金融局、区科技创新局联合有关部门组织项目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清算和追缴财政结余资金及违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金融局、区科技创新局各司其责,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绩效评估制度,确定考评项目,指导、监督、检查项目考评工作,建立奖优惩劣的制度机制。

  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估制度,绩效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公开制度予以公开,接受区财政金融局、区科技创新局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资金。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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