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百度一下!

遂宁一批土地将被征收涉及2个乡(镇)4个村还有

土地流转 2019-07-15 23:4919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蓬溪县2018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9年6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蓬溪县2018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458 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集体土地,作为蓬溪县2018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

  本次征收蓬溪县2个乡(镇)4个村6个组的土地53.7964公顷(见下表),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一)耕地年产值:我县该片区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通知》(遂府函〔2014〕289号)执行,征收耕地的统一年产值为2040元/亩·年。

  (二)人均耕地面积:以实测耕地面积除以该集体经济组织上一年农业生产、农村经济统计年报统计人口数为准。

  (三)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

  (四)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1号)执行。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相应的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二)凡从本公告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如果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蓬溪县2018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8〕458号)不服,可以在公告结束之日(自公告之日起15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将蓬溪县2018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9〕458号文件批准, 2个镇4个村6个组的土地53.7964公顷。具体地类和面积如下表:

  (一)耕地年产值:按照我县该片区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遂府函〔2014〕289号)执行,征收耕地的统一年产值为2040元/亩·年。

  (二)人均耕地面积:以实测耕地面积除以该集体经济组织上一年农业生产、农村经济统计年报统计人口数为准。

  (三)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1号)执行。补偿费用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所有者。

  此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07人,按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方式予以安置。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应在该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逾期视作无意见。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村民自治信息网 Copyright @ 2011-2019 中国村民自治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备案号:

站长统计代码放在此处

联系QQ: 邮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