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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通知

土地流转 2019-07-23 20:22122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0号),巩固和扩大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实施精准扶贫、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确定集体林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把农村集体森林资源所有权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所有权和其他权益,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发放权属证书。转让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批准。已经转让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并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经营权稳定不变,合同不完善的予以完善,合同不合法的依法予以纠正。(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明晰产权。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对采取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要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鼓励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要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对新造林地,要一次性确权到户,依法登记颁证。(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农委,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林权权益保护。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集体林权制度,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确因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需要的,可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矛盾。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农委,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合同规范化管理。承包和流转集体林地,须签订书面合同,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各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推广使用国家林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集体林地承包和集体林权流转示范文本,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合同应明确规定当事人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监督林业经营主体依照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工商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落实分类经营管理。各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编制《县级森林经营规划》,切实为各类森林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提供科学依据,推进森林经营工作全面科学持续有序开展。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要完善分类管理制度,简化区划界定方法和程序,优化林地资源配置。全面推行集体林采伐公示制度,各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公示采伐指标分配情况,林木采伐审批部门(单位)要在林木采伐所在地公示采伐时间、面积、数量等具体要素。(市林业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科学经营公益林。按照“非木质利用为主,木质利用为辅”原则,合理界定保护等级,实行公益林分级经营管理,落实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提高综合利用效益。编制公益林经营规划,推动集体公益林资产化经营。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前提下,允许对承包到户的公益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出和补进。鼓励支持建立生态林场和街道(镇)、村集体林场,实行林场化管理。开展已建成生态万亩林场的林场化管理试点,着力提升集体林业规模经营水平。探索建立政府赎买集体、个人等各类经营主体营造的生态公益林制度。(市林业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放活商品林经营权。完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制度,进一步改进集体人工用材林管理,赋予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集体林开发利用。严格控制皆伐,大力推进择伐、渐伐方式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市林业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管理方式。简化林业行政审批环节、手续和申报材料,建立容缺受理与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机制。对主要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即可进入审批程序;容缺的申报材料可于5日内补报。减少政府对集体林微观生产经营行为的管制,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由经营者自主经营,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加强对集体林经营者的服务指导,按照林地管理“一张图”要求,各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将集体林地保护等级落实到山头地块,明确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市林业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积极稳妥流转集体林权。鼓励集体林权有序流转,支持公开市场交易。创新流转和经营方式,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联合、合作经营,进行适度规划经营。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资林业,依法开发利用林地林木。对促进山区扶贫、生态建设等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林权的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纳入信用记录。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能损害农民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壮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林业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林业经营体系,重点扶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采取多种方式兴办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逐步扩大其承担的涉林项目规模。大力发展品牌林业,引导林业经营主体面向市场加快发展。(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多种形式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工商资本与农户开展股份合作经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户从涉林经营中受益。建立龙头企业联林带户机制,为农户提供林地林木代管、统一经营作业、订单林业等专业化服务,引导涉林企业发布服务农户社会责任报告。在落实林业重点生态工程、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林业保护设施建设等工程项目上,向重点生态功能区倾斜。加大对水源涵养型、水土保持型、生物多样性维护型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建设的扶持力度,支持林业生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林业生产经营主体能力建设等,推动贫困地区精准脱贫。(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集体林业多种经营。加快林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林业多种功能,以生产绿色生态林产品为导向,依托国家、省扶持林业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建立长效政策扶持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林业产业发展。大力发展薄皮核桃、板栗、榛子、杜仲等优势特色品种,支持林下经济、特色经济林、木本粮油、花卉等规范化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森林生物质能源、森林生物制药、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等绿色新兴产业。(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制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合理确定林权抵押率,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并对出险的抵押林权进行收储。积极探索采取资本金注入、林权收储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措施,支持开展林权收储工作。完善森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森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险金额,不断提升森林保险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创新差别化的商品林保险新产品。研究探索森林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林业主管部门与保险机构加强协同配合,联合开展防灾减灾的宣传培训等工作。(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市工商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筹备组〕,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提升集体林业管理水平。加强基层林业业务技术人员和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岗位培训,增强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技能和管理能力。加强集体林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联网、实时共享的森林资源、权属、经营主体等基础信息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广林权集成电路卡(IC卡)管理服务模式,方便群众查询使用。依托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搭建林权流转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发布林权流转交易信息,提供林权流转交易确认服务,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市林业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加强区(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设,实现仲裁全覆盖,强化对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的指导培训。相关区(市)要做好协调工作,将林地承包经营纠纷纳入仲裁委员会日常受理范围。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做好重大纠纷案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探索建立纠纷调解激励办法,建立律师、公证机构参与纠纷处置工作机制,将矛盾化解纳入法治轨道。开设林业法律救助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向低收入家庭和贫困农户提供法律和司法救助。(市林业局、市司法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逐步将适合市场化运作的林业规划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信息、技术服务等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统防统治、森林统一管护等生产性服务。加大对整地造林、抚育等关键环节的林业机械购置补贴力度。将林产品市场纳入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范围,鼓励引导电商企业与家庭农场、股份合作林场、农民合作社对接,建立特色林产品直采直供机制。实施林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支持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继续完善政策,形成支持集体林业发展合力。各区(市)要制定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加强集体林权管理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市林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探索创新。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大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力度,营造有利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改革试验平台,支持在加强林权权益保护、放活商品林经营权、优化林木采伐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公益林、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不断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交流推广。(市委宣传部、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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