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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荒山造林合同书

土地流转 2019-07-24 23:4473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荒山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利用山地资源,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 自然村全体村民代表大会商议,同意将 林地 村 组 亩(以林权证 为准) ,租赁给乙方从事林业、农业、畜牧业等综合性开发,经营。双方达 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承包的林地应属于甲方合法所有、四至界线清楚、无纠 纷,属于非生态公益林的林地,用于种植养殖、经济林开发等。 第二条 至 林地山名为 ,西至 ,东至 ,北至 ,南 ,面积为 亩,以林权证为准。 第三条 在承包期内,荒山由乙方规划、投资和经营,收益归乙方所 有,甲方无权干涉。 第四条 承包期限为 年。具体承包期从甲方交地并由乙方办妥 交地手续之日起算起。 第五条 承包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年每亩承包金为人民币 元 (其他费用由乙方负责) , 1、 承包林地 如承包期内政策变动需改变林地使用性质的,属退耕还林的土地,国家退 -1- 耕还林政策的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归乙方,划入公益林的,生态公益林补 偿金归乙方。 2、林地承包金的支付:合同签订后 3 天内,乙方付承包款项的 5%作 为订金,甲方协助乙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林权转让手续,从确定交地之日起 乙方应在 3 天内一次性支付承包款项的 70%给甲方。剩余 25%在交地 2 天 内付清。 第六条 原林地上的疏残林或其他作物在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甲方 负责全部清理完毕。超过 60 天,林地上的附着物还没有清理完毕的视为放 弃所有权,任由乙方处置。在承包期内,林地上的所有林木包括其他植物, 全部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 承包用的林地内原有设施或该林地所共有的基础设施,如道 路、水电、通讯、排灌等必须无偿提供给乙方在承包期间使用,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乙方承包范围内林地的基础设施由乙方维护,乙方承包范围外 的基础设施乙方不承担费用。 第八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妥《林地使用权证书》 ,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林木砍伐相关事宜归甲方负责。乙方在取得林地使用权证书,可将林 地使用权采取转让、转包等方式流转。在承包期内,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承包 期内继承承包。 第九条 乙方在承包期间,视生产经营的需要,可在承包土地范围内 增建基础设施或开辟林区道路,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和收取各 种费用。在未承包范围内增建基础设施,由双方协商另定,但不能违背国 家的有关政策。 -2- 第十条 林地发包后,乙方应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实施植树造 林等相关项目。 第十一条 1、交给乙方的山林要保证产权清晰,因山界林权发生纠纷的,甲方必 须无条件负责解决,所需费用以及造成乙方直接损失的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搞好林区施工和林木管护工作,在承包期间, 任何人不得在乙方林地放养牲畜,如发生损害林地及林木或干扰甲方经营 的行为。甲方付全部责任。 3、林地在承包期间,所种林木及相关附着物归乙方,如国家需要开采 的,地上林木补偿款归乙方,同时扣除面积承包金。 4、林地承包后,甲方不得随意在林地内葬新坟或建房,如因葬新坟造 成林木损失或者林地面积缩小的,由甲方负责迁出新坟并协助乙方对违反 者进行损失赔偿处理。在承包林地上原有的祖坟保留(2-3 米) ,不计入承 包林地面积,但坟地不能再扩大范围。如坟地要修整,可在原坟地范围内 修整,不得损坏周边林木。新建坟墓统一安葬在乙方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时,致 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3- 3、双方都有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应根 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皆构成承包合同解除的条件: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 2、乙方超过 1 个月没有支付林地承包金的。 3、因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水灾、病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 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 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提前解约或期满终止时作如下处理: 1、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承包的林地时,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有 关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林地补偿金归林地所有者所有,林木及地上附 着物补偿金归乙方所有。乙方承包的林地被征用后,从被征用之日起,在 承包的林地内减除相应的面积和林地承包金。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并全部采伐完该林地上的林木。 2、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将该林地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 优先承包权。 3、合同到期后,乙方未续租,林地上林木归甲方所有。可拆装建筑物等设 施归乙方处理。 4、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损 失赔偿责任,善后工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法律效力。 1、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林地、林权使用证复印件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 -4- 下列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 山界林权权属证明。 2、交地确认书。 3、相关部门用 1:10000 地形图勾绘的林地山界。 4、以上手续在交地确认交地之日前由甲方提供或协助乙方办理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的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尽量协商解决, 确实协商不成,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存档一份, 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村委会签章: 镇政府签章: 林业站签章: 日 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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