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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

土地流转 2019-08-06 07:0692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市州政府对《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市长、州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省政府对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牧厅、省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市州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省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由市州政府每年组织,检查所辖县市区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省域统筹的市州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2年各地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省域统筹等方面情况。

  各市州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4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

  市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省内跨市交易、调剂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节余指标的有关市州,考核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出相应调整。

  各市州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4月底前向省政府报送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

  第八条考核部门对市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市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送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省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市州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市州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州相关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条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市州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6月13日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甘政办发〔2006〕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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