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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再延长30年

土地流转 2019-11-29 21:41131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刘瀚琳)“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主线,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坚持承包关系长久稳定,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11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在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以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意见明确,“长久不变”指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同时,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

  具体而言,该意见出台后,将从四方面部署,共同推进“长久不变”落地施行。其中包括,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比如,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

  同时,意见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长达75年。具体时间节点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以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新承包期限届时作统一变更。

  值得关注的是,为持续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意见除延长承包期限外,还针对特殊情况,作出相应配套服务部署。比如,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在进入新的承包期后,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为其提供就业服务等社会保障工作;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将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此外,面对发展过程中的人口流动现状,意见提出通过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解决进城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并加以规范。比如,意见明确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转让或退还土地承包权,也可鼓励其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而对于长期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弃耕抛荒行为。

  “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国家保护农民的生产用地权益。比如,农民回到家乡,还能够继续依靠土地谋生。”全国工商联新乡村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孙文华指出,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民有偿地出让和退还承包权,实际上是优化农村闲置用地,盘活农村闲置资产的有效途径,形成有效的承包权转让和退出机制,避免土地抛荒的趋势。

  “目前最难突破的是永久性基本保护农田和非永久保护农田的规划调整问题。因为要优化农业耕地价值,首先需要适当归整不同用地性质的分布。”孙文华进一步表示,但鉴于基本农田夹杂着一般农田,所以需要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实际项目审批在保护农田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基本农田的布局,同时可逐步将涉农补贴转向产业服务,推动规模化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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