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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种下树苗树苗没长成地却不让租了!我的损

土地流转 2019-05-21 18:2477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12月5日,本报与石家庄市司法局、12348司法行政热线联合创立的“百人法律服务团”举行了第323期接听读者热线活动。

  针对其中的典型事件,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的韩松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答。

  ■咨询原声:我租用了一块地,合同到期了也没续,但是说好了我继续用。种下了一批树苗才一年,出租地的人就让我腾出来,不然就要涨租金。树苗砍了我就赔本了,我怎么才能少点损失?

  董先生在3年前租用了赵先生的一块土耕地,租期2年,租金一年一付。期间董先生种了中草药等短期作物。2017年中旬,租用到期,董先生想要继续租用,与赵先生协商成功,租期5年,租金维持原样,但是没有继续签订新协议。2018年中旬,赵先生以租期已到为由要求董先生腾出土地。

  “我去年种了一批树苗,现在把树砍了我一分钱都捞不回来。”董先生说,自己想要继续租用,但是赵先生大额提高租金,让他不能承受。“当初觉得这人挺能信得过,就没再签合同了,谁知道会是现在这个样子。”

  董先生咨询,是否有什么办法能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赵先生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

  现实生活中,合同存在的形式多种多样,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签订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合同的存在形式既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等多种形态,原则上各种形式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均有效。

  但是,我国《合同法》对于一些特殊的合同内容做出了特殊规定,要求这些合同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否则将这类合同将面临一系列不确定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法条明确规定依照租赁期限的不同而所要求的形式也不同。

  原书面租赁合同到期后,董先生和赵先生签订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双方未采用书面形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该口头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仍然合法有效。但该口头租赁合同产生法律后果为:当事人之间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韩松律师建议,出租方赵先生在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时,应当基于诚信原则,给承租方董先生一定的合理期限,让董先生能够在合理期限内处分租赁土地上的种植作物。

  为更好地服务读者,本报与石家庄市司法局联合创立的“百人法律服务团”将在每周三开通热线咨询的基础上,将每周日上午设定为面对面咨询日。

  如果您没赶上周三的咨询活动,或有疑问想和律师面对面交流,可联系本栏目两位法律支持律师,预约周日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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