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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市场作用 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再“松绑”

招商引资 2019-05-15 17:0652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以往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面,对于中央部委所属高校而言,必须通过全资企业由高校授权投资。由于没有依据,高校向全资企业转让科技成果以实现作价投资目标时,在依照规定进行评估转让的过程中,经常存在转让对价无法支付,高校无法进行账务处理,授权持股主体也无法说明成果来源的情况。新办法彻底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实际问题!”多年活动在科技成果转化一线的上海交大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院长助理刘群彦对记者如是说。

  据了解,刘群彦所说的“新办法”,是指最近公布的《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新办法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执行以下政策:一是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二是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三是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教科文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韩凤芹表示,在明确市场定价的同时,还要注意解决几个问题:首先是如何建立资产市场化评估机制和专业评估团队,保障资产定价的公允性。其次是如何避免资产定价中的行政因素干扰。三是如何避免政府在监督国有资产转让方面存在的盲区。四是如何实现定价过程的透明,并且避免价格歧视和暗箱操作。

  “最根本的出路就是坚持国有资产运作的市场化原则,继续强化定价过程中市场的作用,努力减少行政因素的过度干扰。”韩凤芹说。

  中国科技成果管理研究会秘书长韩军表示,当下在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中,估计约70%的企业都不属于国有全资企业,占比最大的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和民营企业。此次新办法提出,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自主决定的背后,更多的科研人员为了避免秋后算账,有可能还会对科技成果价值进行评估。”

  韩军认为,当下应该解决的问题是认真研究科技成果国有特殊的无形资产的属性问题,同时建立起一种风险共担机制,从而让科研人员真正没有后顾之忧。

  中科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肖尤丹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规定的国家出资企业只存在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四类。“文件中的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非全资企业的区分方式,可能会导致科研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进行判断,应该属于哪一种。”

  “由于新办法采用分类处理的原则,就科技成果向非国有全资企业转化的情形,高校、科研院所在具体开展工作时,应当首先制定是否进行评估及如何评估备案的文件,从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刘群彦说。

  新办法同时指出,“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新办法实现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与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充分衔接,特别是在科技成果转化自主决策和定价机制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成果转化由各单位自主决定和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原则,将进一步打消高校、科研机构在自主推动成果转化方面的顾虑。”中国技术交易所总裁郭书贵说。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人士对成果转化中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不仅是定价问题,还担心如果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增加,可能会被质疑定价偏低;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减少或者转化项目失败,则可能面临未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质疑。

  对此,郭书贵认为,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很多,既受技术熟化和持续研发升级方面的影响,也受市场环境因素以及承接科技成果转化单位经营管理能力方面的影响,不能以成败论英雄。“对于确因不规范操作导致科技成果定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要坚决制止和追责;对于已规范履行科技成果转化程序,因其他因素导致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发生变化的情况,不能追责。”

  “科技成果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该按照无形资产管理的规律进行管理,不应该采取与有形资产一样的一刀切的管理方式。”肖尤丹说。

  有业内人士认为,科技成果转化要从“分粮”转为“分地”,要把科技产权分配给研发人员,让研发人员拥有交易、使用的权利。对此,肖尤丹表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具有特殊性,科技成果既要考虑存量,更要考虑增量,而且增量比存量更重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核心是鼓励“造地”而不是“分地”。

  据了解,《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进一步明确,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定价,“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也强调要“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

  郭书贵认为,要加强中后端的管理和服务,深入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发挥“事后备案”的功能。同时,要明确程序合规即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此外,要鼓励进入技术市场进行挂牌、拍卖或成交信息公示,用“阳光交易”的方式消除公众对科技成果转化可能存在暗箱操作的疑虑。

  然而,在肖尤丹看来,科技成果是一种科学技术研究的产出,具有很强的隐性知识的特性,与科研人员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按照市场规律来看,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不是具有独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市场主体,而这也是当前制约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大障碍。“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应当为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参与市场活动的行为充分赋权,完成法人化。而对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核心是建立一种单位与团队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规避机制,加强对科研行为对管理,而不是简单地对科技成果的价格定价。”

  韩凤芹则表示,当前我国技术转化的市场制度还不健全,放权的同时也要要求单位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接并落实权利和义务,确保科技成果依法转化。“在政府监管的同时,统一政策尺度,研究制定具体的执行、免责细则,避免秋后算账。同时,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享受放权让利带来的福利的同时,也应加强自律,明确对科技成果转化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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