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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东西北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考试资料:孕产期

政策法规 2019-04-23 02:1562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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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婴保健法》在卫生法律法规的考试中虽不属重点内容,但因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也偶尔出现几道小题,考点比较固定,本文主要总结孕产期相关考点,希望大家能牢牢掌握。

  1.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

  2.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经产前诊断,对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和严重缺陷的,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3.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4.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者可以申请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5.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同时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1)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6.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2.以下答案中,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其中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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