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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率先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政务公开 2019-05-31 17:299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依据,日前,苏州市在全省率先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组织实施工作,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一是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界定、职能分工、网上运行、公开原则以及监督原则等问题。

  二是明确决策启动、目录标准、目录管理程序和决策承办等问题,特别是对苏州市创新探索的决策目录管理经验加以固化、形成可操作实施的制度规范。

  三是对承办单位需要独立组织实施的公众参与(听证程序)、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规范“决策方案的提请”环节,有助于承办单位整理汇总论证工作材料,更好地做好与市政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

  四是明确合法性审查与廉洁性审查规则,其中廉洁性审查是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特色,《细则》专门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的情况予以考虑,吸收了纪委监委有关廉洁性审查的最新规则。合法性审查有关内容与省市有关合法性审查的最新规则保持一致,同时对审查内容、期限、结果应用等问题进行详细规定。

  五是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实施以及决策后评估有关工作进行规范。其中决策后评估参照了政府规章后评估的有关规定,同时又对苏州市近年来基层探索的经验予以总结。

  六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管理进行规范。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主体责任、承办责任、实施责任、专业责任、保密责任以及刑事追责等问责规范,建立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同时与“容错纠错”制度相衔接,规定 “未经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不得适用容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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