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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市级部门权责清单

政务公开 2019-10-29 17:08132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发布机构:黄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19-09-23 08:31:17 信息来源: 市经信局 浏览次数:14

  填报单位:黄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章) 填报日期:2019年9月19日

  1.《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2015年3月27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应当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因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报原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确认。

  2.《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皖经信非煤〔2009〕198号)第六条: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市、县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

  3.《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皖经信非煤〔2015〕301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非煤矿山采矿、选矿和尾矿设施建设工程的项目核准或备案、初步设计审查、基建工期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和生产能力管理。

  第七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以下工作:(一)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后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二)铁、有色金属、黄金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核准;(三)中央在皖企业和省属企业在我省境内设立的非煤矿山、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核准(备案)和初步设计审查;(四)列入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矿山、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备案;(五)上述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生产能力管理。

  第八条:市级(含省直管县,下同)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以下工作:(一)上述第七条范围以外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备案、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生产能力管理;……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组织专家踏勘矿山现场、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对监管范围内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监督、检查不力,致使出现严重不符合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评审人员向评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与评审对象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备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4.《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和投资情况报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备案。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组织专家踏勘矿山现场、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不予备案和批准的说明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备案变更。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备案延期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二年,在有效期内建设单位应当开工建设。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项目核准或备案机关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失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3.《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度。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应该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报送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审查。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三、(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程序。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组织专家踏勘矿山现场、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不予核准和批准的说明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非煤矿山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变更审查《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报送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审查。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年)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发改投资规〔2017〕6号,2017年)第五章第三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第四十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四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项目备案相关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在相关部门之间实现互通共享。 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第四十三条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备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申请表、设备及技术清单等文件)。

  3.决定阶段责任:给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变相增减备案事项,拖延备案时限的;

  主办: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黄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运维:黄山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地址:黄山市委市政府大楼 邮编:245000 电话 传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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