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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推进“两法衔接”健全依法治安

政务公开 2019-05-17 17:3892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苏报讯(记者璩介力)近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工作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昨天,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各相 关部门结合我市“两法衔接”工作实际,强化全过程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工作。

  《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明确了7类案件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对日常执法、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分别作出了规定,形成了案件移 送、立案、立案监督的程序“闭环”。同时,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办法》着力构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常态化协作机制。

  市安委办指出,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对于切实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有力有效打击和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市安委办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知学习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要创新形式,广泛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各级应急管理系统要把学习宣传《办法》作为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单位学习培训计划和普法计划,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市安委办强调,各地要将“两法衔接”工作和全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相结合,将《办法》的规定运用到实际监管执法中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强化各部门全过程协调配合,构建常态化协作机制。

  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办法》明确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有上述7类,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等规定执行。

  《办法》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的程序及所需附送的材料,明确了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期限及相关要求。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决 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应急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应急管理部门对不予立案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复议或者建议人民检察院监督,形成了案件 移送、立案、立案监督的程序“闭环”。

  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办法》着力构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常态化协作机制。首先,《办法》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明确本单位的牵头机构和联系人,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

  其次,《办法》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每年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 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应急管理部门。受咨询的机关应当及时答复,其中书面咨询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答复。

  同时,《办法》明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存在问题或者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违 法、不当情形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在有关案件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规定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在互联网公布。(璩介力)

  近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昨天,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结合我市“两法衔接”工作实际,强化全过程协调配合。新闻链接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有7类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危险物品肇事案件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人民法院应当在有关案件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规定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在互联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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