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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万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三农新闻 2019-11-24 22:05126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22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决字〔2019〕2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决字〔2019〕215号》,曲靖万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被行政处罚。

  2019年9月30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文柏瑞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商品一批,由车牌号粤ZEW76港车承载出境,集报单共1份:53202019E000126980。9月30日,经我关查验,从该批出口货物中查获未申报货物:百香果100千克、花生100千克、辣椒100千克、生菜100千克、节瓜100 千克、土豆100千克、玉米200千克、人参果100千克、紫菜100千克,上述货物均未报检。当事人本次出口货物向海关报检的动植物产品与实际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陈述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文锦渡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20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文柏瑞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商品一批,由车牌号粤港车粤Z1B16港承载出境,报关单号53202019E000136180。10月20日,经我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第5项申报出口鲜大白菜50千克,实际出口600千克;第6项申报出口鲜洋葱50千克,实际出口500千克;另查获未申报上海青500千克、土豆800千克、通心菜300千克、胡萝卜800千克、茄子300千克、西椒100千克,上述未申报商品均未报检。当事人本次出口商品向海关报检的动植物产品与实际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陈述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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