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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放活人工商品林经营自主权

土地流转 2019-06-17 20:17152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本报讯 近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放活人工商品林经营自主权,由经营者自主经营和采伐利用。

  《意见》进一步明晰产权,提出对未明确权属的新造林地要按照“谁造谁有谁受益”的原则依法确权登记,颁发权属证书。退耕还林地要在办理确权登记、颁发林权类权属证书的同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杜绝“一地两证”现象的发生。

  为放活生产经营权,《意见》明确,除自然保护区外,在保证公益林性质不变、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和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提高公益林的综合利用效益。红河州还鼓励广大承包户利用承包林地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和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单独编制采伐限额,由经营主体自主确定主伐年龄和采伐时间。承包期内,承包人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收益权。

  自治州还进一步健全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细化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的原则、主体和责任。《意见》明确提出,各县市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要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纳入县、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坚持依法依规调处,确保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林区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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