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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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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8〕15号)_行政公文_工作范文_实用文档。【发布单位】湖南省 【发布文号】湘政发 〔2008〕15 号 【发布日期】2008-06-11 【生效日期】2008-06-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

  【发布单位】湖南省 【发布文号】湘政发 〔2008〕15 号 【发布日期】2008-06-11 【生效日期】2008-06-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 〔2008〕15 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7〕 25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 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 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通过搞好补植补造,加强林木后期 管护,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 有效解决。通过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和发展后续产业等措施,从根本 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活问题。 (三)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生计发展问题相结合;坚持国家支 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省人民政府负总责与责任落实到市州和县市区相结合; 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及以工代赈、湘西地区开发、林权制度改革、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相结合。 二、认真抓好政策落实 (四)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继 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 105 元。原每亩退 耕地每年 20 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继续补助的期限 为:还生态林补助 8 年,还经济林补助 5 年,还草补助 2 年。根据县级林业部门检查验收的 合格面积兑现补助资金。凡 2006 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 2007 年起发放补助;2007 年及以后到期的,从到期后的次年起发放补助。 (五)管好用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国家下达我省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 用于退耕地区的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后续产业发展等项目建设。 国家安排各县市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总量原则上按照退耕还林面积每亩 105 元核定, 其中还生态林、还经济林、还草分别按 8 年、5 年和 2 年计算。专项资金从 2008 年起按 8 年 统一规划安排,逐年下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资金跟着项目走,并实行专账核算,专 款专用。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我省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和各项目单 位,要认真执行省制定的相关政策。专项资金要与原有中央和省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 (六)切实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规划编制及项目管理。编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规划,抓 好工程项目管理,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 规划编制及项目管理职责,认真组织规划编制工作,制定项目管理办法。要加强规划的前期 调研,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规划以县为单位编制,由省进行综合汇总形成全省总体规划,并 报国家审批。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分级管理和审批制度,推行项目公 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认真做好计划执行、质量检查、工程验 收等工作。建立工程效果的评价反馈机制,落实工程后期管护措施。 (七)进一步明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兑现范围。按照国家政策标准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其 直补范围:(1)农户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2)业主 (大户)承包土 地经营权人坡耕地退耕还林的,由土地经营权人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业主 (大户)不得享 受延长期政策补助。(3)业主 (大户)承包集体坡耕地已纳入退耕还林的,村、组依法将 经营权明晰到户,由取得经营权的农户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业主 (大户)不得享受延长期 政策补助。 (八)完善大户承包政策,确保退耕农户利益。以县为单位对大户承包合同进行全面清理, 摸清底数,依法制定修改完善合同的具体办法。严格执行 《湖南省退耕还林工程大户承包管 理暂行办法》,对于显失公平,明显损害退耕农户利益的合同,要予以纠正。通过公开听证 和细致的思想工作,使承包大户在理解、自愿的情况下,返还部分利益给退耕农户,以化解 双方矛盾。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大户承包合同,按照 《退耕还林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 要与农户补签退耕还林合同;对已签合同但有争议的条款,要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合同仲裁机构裁定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承包大户与退耕农户的合同 纠纷调处工作。承包大户尚未签订合同的退耕地全部退还给土地经营权人,让农户自己管护、 自己受益。 三、切实突出工作重点 (九)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建设基本口粮田是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 成果的关键。要以一定规模的项目片区为基本单元,以建设高产稳产农田为主要目标,以现 有低产田、易旱易涝田改造为重点,配套建设排渍、灌溉、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及良种繁育、 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等服务项目,力争用 5 年时间,实现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 0?5 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要逐户调查摸底,对人均基本口粮田较少,但可建基本 口粮田空间较大的农户,优先安排建设任务。对基本口粮田建设,由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 资金给予补助,每亩补助标准为 600 元。各县市区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切实 抓好基本口粮田建设。 (十)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在深入了解退耕农户生产生活用能现状的前提下,以 “从根本上 解决退耕农户的烧柴问题”为目标,充分利用退耕农户拥有的能源资源和节能潜力,切实加强 农村能源建设。农村能源建设资金,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退耕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方式 解决对农村能源问题突出、特别是以烧柴为主的退耕农户,要优先安排建设补助资金。对已 经得到国家能源建设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农村能源以农村户用沼气建设为重点,推广使 用节柴灶、节煤灶、太阳能热水器、生物质气化炉等。对退耕农户以用电为主、且适合以电 代柴的地区,鼓励发展微水电和小水电。 (十一)加快培育后续产业。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和社 会化服务的要求,积极提倡林草、林竹、林药、林经间作,积极扶持区域优势农产品基地建 设,大力发展优质水果、茶叶、油茶、毛竹、中药材、工业原料林、生态旅游、养殖业等产 业,逐步形成具有规模和特色的农、林产品基地。着力推进农副产品深加工,不断延长产业 链条,促进区域特色产业的形成与发展。实施退耕还林后,允许按营造林技术规定实施抚育 间伐。对退耕还林营造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工业原料林,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 能的前提下,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农户可以依法合理进行采伐,并对其采伐的林 地进行更新造林。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擅自采伐退耕还林的林木。 (十二)加强补植补造和抚育管护。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是提高造林成活率 和保存率,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得到巩固的重要内容。在不破坏植被、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 前提下,允许退耕农户在未成林造林地上间种豆类等矮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要 对退耕还林和荒山造林面积进行全面检查,对干旱、洪涝、森林火害等自然灾害损毁或其它 原因致使成活率、保存率不达标的,必须将补植补造和抚育管护等措施落实到位,并限期完 成补植补造任务。并对受自然灾害损失或国家重点工程征占用林地实行重点安排。补植补造 要与林种、树种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相结合。要加强林木抚育和管护,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补植补造种苗费支出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中安排。 (十三)稳健推进生态移民。对于重要的生态屏障区、高寒山区、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 地质灾害隐患严重区的人口慎重实行生态移民,按照退耕户自愿搬迁、安置地自愿接受的原 则,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不返迁、能发展。要把移民的退耕农户作为重点列入贫困地 区劳动力培训转移、“阳光工程”等农民技术培训项目计划。对一些经济发展明显落后、少数 民族人口较多、生态位置重要的贫困地区,要优先纳入规划,给予重点扶持。 (十四)实行生活补助费与管护任务挂钩。进一步落实退耕还林抚育管护责任和措施。凡享 受延长补助期退耕还林补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退耕农户签定退耕还林抚育管护合同,经 检查合格后兑现每亩 20 元的生活补助费。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管护,可由村、组通过充分协 商,组织专人管护,退耕户优先参与;也可由村、组采取招投标的形式,实行集中管护;对 不履行抚育管护义务的退耕户,可由村、组召开村民大会,确定管护标准,落实管护人员代 为管护;无能力管护的,可委托他人管护。在合同中明确了抚育管护经费在退耕还林直补资 金中支付的,兑现政策时,可以在退耕还林直补资金中直接抵扣抚育管护经费。 (十五)搞好重建工作。为了确保退耕还林面积,对工程征占用退耕还林地,应先办理征占 用报批手续,并由该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其工程征占用造林补偿和异地造林重建恢复费用等, 重建恢复造林作业设计及相关资料存档等纳入工程管理。对农民举家外迁、不愿退耕还林、 复耕而自愿放弃退耕还林,管护不到位、限期整改不合格,自然灾害损失的退耕还林地,必 须及时进行重建。要进行异地造林的,在本县市区原相应年度批复的乡镇范围内调整,由县 市区编制异地造林方案,报市州退耕办备案;在本县市区原相应年度批复的乡镇范围外调整, 由县市区编制异地造林方案,报市州退耕办审批;需要在本县市区外调整的,由县市区人民 政府向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提出调整申请,并将已支付的相关资金退回省财政,经批准后核 减该县市区退耕还林面积,安排到其他县市区造林。开展异地造林,只能在 25 度以上坡耕地 造林,不能占用基本农田,不能改变原林种。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异地造林者,只享受该计 划余下年度的补助资金。 (十六)继续安排荒山造林计划。为加快国土绿化进程,推进生态建设,省根据国家下达的 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计划进行安排,并适当提高种苗补助标准。荒山造林的林种选择要充分 尊重农民意愿,做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经费用于荒 山造林补植补造、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和工程管理。 (十七)继续扶持退耕还林地区发展。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国土资源、农办、农业等部 门,要按照国务院暂不安排退耕地还林计划和调整退耕还林规划的精神,进一步摸清我省 25 度以上坡耕地的实际情况,正确处理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有量的关系,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 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编制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各级各部门有关预算内基本建 设投资和支农惠农财政资金,要继续按原计划安排,统筹协调,保证相关资金能够整合使用。 鼓励退耕农户和社会力量投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允许退耕农户投资投劳兴建直接受益 的生产生活设施。在延长补助期和发展后续产业后,退耕农户生计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各 地要将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十八)妥善解决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国发 〔2007〕25 号文件要求,落 实相关工作经费。省、市、县各级财政在工程建设期内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并纳入年 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指导、档案管理、检查验收、政策兑现、确权发 证、效益监测等。 四、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退耕还林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 “四到省”和各级政府 目标责任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退耕还林 工作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工作负总责,县 级人民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县、乡要层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和责任,逐乡、逐村、 逐户地狠抓落实。凡工程建设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省级有关部门在 3 年内停止安排林业新 增项目任务,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 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关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规划既是安排专项资金的前提和依据,同 时也是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保障。规划重点包括退耕还林地区基本 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后续产业发展规划、补植补造规划等。 规划要综合考虑退耕还林经营管理措施和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 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并与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等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分工的原则,以县为单位编制,项目规划到村。各地要将退耕还林工作 经费安排方案随专项规划一并上报。根据 “谁编制规划,谁下达计划,谁组织实施,谁负责 验收,谁承担责任”的要求,切实抓好项目实施工作。 (二十一)强化监督,严格检查。退耕还林检查验收是确保退耕农户切实履行管护责任,防 止毁林复耕现象发生的重要措施,也是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要进一步强化县级检查验收工 作,正确区分退耕地和荒山两种不同性质的造林地类,实行 “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验 收责任制,确保检查验收制度执行到位,确保检查验收结果真实可靠。坚持公开公示制度, 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做好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退耕还林合格面积兑现的资金,经公示确 认后,由县财政部门审核,采取银行一卡通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给退耕农户。坚决查 处克扣挪用和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问题,确保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二十二)健全机制,加强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涉及面广、建设期长、内容复杂,特别 是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涉及多 个部门。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切实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的 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 抓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抓好资金管理,及时调拨资金; 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做好技术指导、工程管理和项目的检查验收 等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退耕还林工程涉及到全省广大退耕农户,把这一项荫及子孙、惠及万民的工程建设好、巩固 好、发展好,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保障生态安全、全 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性和紧 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 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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