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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中政府对于拒不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

土地流转 2019-11-25 23:0457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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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征收拆迁中,政府往往因少数被征收人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而束手无策,导致征收拆迁工作无法推行,项目成为“半拉子工程”,已经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长期成为居无定所的“游民”,回迁无望!现本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对于政府在征收拆迁中可采取的几种法律手段浅谈几点: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该条的具体适用,一般各省在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也有更加具体、详细的规定,例如《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损失情况给予补偿。”根据上述规定,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收回被征收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仅根据被征收人的损失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每个省对于每户村民能适用的宅基地面积都有具体规定,例如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二)......”涉及拆迁的一般均为城中村、城郊村,属于城镇郊区或者人均耕地较少的地区,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依法拥有的宅基地面一般都比较少,但实际占用的面积却往往要远大于法律允许占用的面积,这属于非法占用土地,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

  无论是1993年11月1日实施现在还仍然有效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还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均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属于违法建设。被征收人的建筑如果没有依法申请建设规划许可证,就属于违法建筑。即使被征收人的违法建筑超过2年,但属于违法行为的持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仍然可以对被征收人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行的政处罚决定。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主动拆除的,政府可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被征收人不签订协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逾期不交出土地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为了尽快实现依法拆除目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联合执法,由市、区级政府强制拆除。

  (五)由相关部门追究被征收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法律责任

  现实中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人往往存在非法买卖土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刑法也有相应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因此,在征收拆迁中,如遇被征收人存在非法买卖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可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检、法来追究其违法责任。

  现实中被征收人往往还存在着住改商、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在征收拆迁中,有关部门为了配合政府征收工作,也可以对被征收人是否有其他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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