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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这些地方要征地啦!每亩地103万元!快看看

土地流转 2019-05-19 18:0182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一、征收稷峰镇涧东村集体土地20.007亩(全部为农用地),土地坐落于稷峰镇涧东村西,拟征土地将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应当在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四、被征地农民在自然资源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后,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权利证书到县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过期责任自负。

  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和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稷山县人民政府拟征收稷峰镇涧东村集体土地20.007亩。

  一、征收稷峰镇涧东村集体土地20.007亩(全部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每亩10.3万元,共计206.0721万元。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由稷峰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负责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稷峰镇人民政府、涧东村村民委员会应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2019 年 4 月 16 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山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晋政地字〔2019〕年 146 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2.1146公顷,现将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沁水县2019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晋政地字〔2019〕146号)批准并经市政府(晋市征土字〔2019〕8号)文件转发。沁水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依据省政府(晋政发〔2018〕60号)文件标准,现将核准后的土地权属单位、面积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补偿标准详见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18〕60号《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和沁水县人民政府沁政办法〔2012〕146号《关于转发沁水县征占用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9年5月26日前以书面形式送到所在地国土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将根据公告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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