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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拟要求:承诺优惠条件 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

换届选举 2019-06-08 17:005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我省拟要求,各级政府应该兑现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等为由不兑现或延迟兑现。

  省司法厅就《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 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修订草案》拟提出,企业和群众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向社会公开。

  各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应当根据承接单位的实际能力,充实基层力量,按照 编随事走 原则,跨层级调剂行政编制,推动编制资源向市、县政府倾斜。

  在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方面,《修订草案》拟要求,禁止颁布、施行歧视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市场准入实施负面清单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自受理企业设立申请起到办结,不得超过 3 个工作日。对设立后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注销,按照简易程序办理。

  在推动 证照分离 改革方面,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场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后,即可取得相关许可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落实 双随机、一公开 制度。检查对象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抽取,数量按照不超过 20% 比例限定。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

  《修订草案》拟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避免过度监管,在保证安全和质量底线的情况下,对市场主体应当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制度。禁止在执法中对市场主体采取 一刀切 等简单粗暴做法。

  行政执法机关所需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各级政府应当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迟延履行、迟延兑现;因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以及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补偿;财政资金支持、费用减免等方面的现有政策规定与原政策规定或者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执行。

  《修订草案》拟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不能落实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于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被问责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省司法厅就《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 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修订草案》拟提出,企业和群众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向社会公开。

  各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应当根据承接单位的实际能力,充实基层力量,按照 编随事走 原则,跨层级调剂行政编制,推动编制资源向市、县政府倾斜。

  在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方面,《修订草案》拟要求,禁止颁布、施行歧视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市场准入实施负面清单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自受理企业设立申请起到办结,不得超过 3 个工作日。对设立后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注销,按照简易程序办理。

  在推动 证照分离 改革方面,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场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后,即可取得相关许可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落实 双随机、一公开 制度。检查对象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抽取,数量按照不超过 20% 比例限定。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

  《修订草案》拟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避免过度监管,在保证安全和质量底线的情况下,对市场主体应当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制度。禁止在执法中对市场主体采取 一刀切 等简单粗暴做法。

  行政执法机关所需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各级政府应当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迟延履行、迟延兑现;因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以及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补偿;财政资金支持、费用减免等方面的现有政策规定与原政策规定或者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执行。

  《修订草案》拟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不能落实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于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被问责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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