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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细则doc

换届选举 2019-07-28 11:55163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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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工 作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原则上由3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委员2名。2000人以上的村可增加委员1名,但必须经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报市民政局审批同意。提倡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并实行专职专选。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采用“自荐直选”方式,即由自荐人向本村选举委员会自荐报名,自荐人应具备一定的任职条件,经审查合格后,通过竞职演说或提交书面竞职承诺参选,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各村党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市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进行。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街道成立村和社区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统一部署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开展工作。 街道村和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7至9人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包括街道主要领导和组织、宣传、民政、农业工作的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科室的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街道村和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2)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3)培训选举工作人员;(4)指导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5)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6)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自荐竞职的选民或者候选人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查;(7)指导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8)监督、印制选民证、公告、选票、委托投票证及各种统计报表;(9)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10)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接受街道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单数)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建议名单由村党组织提出,人员一般从村“两委”成员、文书以及治调、团、妇、兵等配套组织负责人中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党组织主持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党组织负责人应通过民主推选,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委员应当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报街道村和社区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工作职责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荐人,或另行选举时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自荐竞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者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可以视为自动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5人或主任出缺的,应及时进行增补。增补时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3)拟订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4)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5)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6)组织推选村民代表;(7)组织自荐人进行自荐竞职承诺,对自荐人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公布自荐人名单;(8)组织自荐人与选民见面;(9)确定和公布选举日期、投票具体地点、时间及投票方式;(10)审核办理委托投票手续;(11)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审核和公布选举结果;(12)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13)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整理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14)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街道村和社区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批准后,可以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免职或重新推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选民姓名、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同时以书面形式函告其户籍所在村民委员会。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工作所在村登记为选民的,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选民名单在投票日的20日前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选民名单公布后,遇选民死亡的,其选举权终止,从选民基数中减去;户口迁出或应征入伍的,保留其选举权;户口迁入的,不新增为选民。 选民名单和选民人数以调整后的结果为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对具有选民资格的选民造册登记。 第四章 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推选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可按照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若干村民小组,同时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人数不足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30人;人数在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40人;人数在1000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50人,具体职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街道村和社区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人数在300人以下的村,可不设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级事务。 村民代表推选以小组为单位采用户代表推选的方式产生,推选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村民代表推选不得实行委托投票。妇女村民代表推选应通过专职专选方式进行,专职女代表单独计票,不得累加。同户不得产生二名(含)以上村民代表。 村民小组长在各村民小组推选的村民代表中产生。推选的村民代表中有一名党员的,优先担任小组长;有两名及以上党员的,得票多的担任小组长;没有党员的,得票多的担任小组长。 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推选产生后,应将名单向村民公布。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新一届村党组织成员应按程序推选为村民代表。 具有本村户籍、非村民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村民代表具有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的,即为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村民代表会议即为社员代表会议(下同)。若推选出的村民代表不具有社员资格的,可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授予其社员资格,同时明确其社员股东代表的身份,但不享受社员股东经济分配权益。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应当对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代表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可以由原推选单位终止其资格。 第五章 自荐竞职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荐人应当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自荐的选民,应在村选举办法公布后、投票日的10日前,由本人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职务。按照“先定事、后选人”的要求,根据村三年工作规划和发展目标,提出并签订竞职承诺书、创业承诺书和辞职承诺书。对拒不签订“三项承诺”书的,取消其自荐人资格。自荐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投票日的5日前按姓名笔画为序张榜公布。 各村要将自荐人的资格条件写入村选举办法,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村选举办法的规定,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一)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以及加入组织的;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5年的;丧失行为能力的等五种情况人员,不能确定为自荐人,若选上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二)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近5年内有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有长期外出不履职、干部考核不称职等辞职承诺情形的;近3年内先锋指数考评中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及不支持不配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人员,不宜确定为自荐人,不宜当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坚持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自荐人统一上门走访村民、印发竞职材料、张贴书面承诺或竞职演说等活动。要求发表竞职演说的,应当在投票日的5日前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日前统一组织。选举投票当日停止竞职活动。 第十七条 竞职活动采用依法、公开、公平、文明的方式。自荐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递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发表后应当递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存档。自荐人的演讲、承诺事项和回答的问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禁止私自张贴分发宣传单。 第十八条 选举期间,自荐人本人或其支持者,不得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从事竞职活动。 第六章 选举程序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按照设定的职数由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选举时采取一次性投票、各职位分别计票的方法进行。选票应当单列妇女委员职位。 选民可以选举自荐人,也可以选举其他选民,但不得多选,也不得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务。自荐人名单可张贴在显眼处,但不得出现在选票上。 第二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日的5日前确定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投票站工作人员等选举工作人员及选举投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自荐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一条 选举时,选民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投票,超过投票时限不得投票,未投票的,视为放弃投票。 第二十二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应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集中投票。在投票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应当有序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他人不得干扰。 第二十三条 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一人一票,严禁作假和冒名顶替行为。 实行自荐人现场回避制度,即在投票开始时,自荐人首先投票后,即带离投票现场,由街道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集中谈话,等待唱、计票结束后离开。 因外出(外出范围在省外,外出对象为全家外出)、卧病不起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自荐人以外的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委托投票必须在投票日的3日前提出并指定受委托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日的2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集体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并公告的委托无效。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须持委托投票证、原委托人的选民证和身份证(原件)领取选票并填写选票。委托投票在其他选民投票结束后进行。 另行选举中,在第一次选举中的受委托人确定为候选人的,原来的委托关系终止,原委托人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可临时办理另行委托手续。也可以由原委托人自己投票。 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和病残等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的代写员填写,但本人必须到场。 同户的家庭成员要求代写选票的,可以派一名有本村选民资格的家庭成员凭选民证领取并填写选票,不同意家庭成员代写的,应在投票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不同户的选民要求代写选票的,可以派一名有本村选民资格的直系亲属或其配偶凭选民证领取并填写选票,但本人必须到场。 受委托人、代写员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也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任何人都不得强行为选民代写选票。 第二十四条 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第二十五条 被选人各职务的得票数分别计算,不得相加。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该职位的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自荐人优先当选;若均为自荐人或非自荐人的,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投票结束后,应当将所有票箱集中,当众开箱,将选票混在一起,由选举工作人员清点选票总数后,逐张检验: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为两项职务的,该选项无效;无法辨认和做记号的选票无效;专职女委员栏填写男的无效,在一张选票中选同一人为“委员”和“专职女委员”的算作一票,委员票可以下加到专职女委员票数。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然后,公开唱计票,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当众封存选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在投票日当日或次日,公布当选人名单,并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由监、计票人签名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后报街道和市民政局备案。若有不是自荐人当选的,必须经任职资格联审通过后才能宣布其当选。 遇特殊情况,选民要求重新计票的,须有充分理由和一定的依据,在投票日后的3日内,由五分之一的选民联名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征得街道村和社区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留任其中职务最高的人员;职务相同的,留任得票数最多的人员,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一次投票后,因任职回避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按获得过半数选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另行选举后,因任职回避或当选无效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按获得选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差额名额为1名,正式候选人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还没有妇女成员的,继续实行妇女委员专职专选。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应当在投票日当日或30日内举行。 第二十八条 另行选举后,应选职位仍未选足的,不再进行选举。主任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第二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街道村和社区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予以公布。 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结果公布后,其组成人员具有社员股东资格的即为新一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候选人预备人选。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债权债务、文件资料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街道办事处)对移交工作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街道办事处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的; (三)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破坏、妨害选举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调查核实,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宣布其在本届内当选无效。 选举结果全部无效的,应当重新进行选举;选举结果部分无效造成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成员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四)在选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调查处理的; (六)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七)未依法履行指导职责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农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和社区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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