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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怎样产生的?

换届选举 2019-08-21 22:4916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比如县级人大代表、乡镇级人大代表都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候选人得到了法定数量的选票即获得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二、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种选举叫间接选举,比如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都是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候选人获得了法定的选票即获得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这里要注意的是,须获得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的选票,而不是获得参加投票的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1988年选举七届全国人大代表时,曾经发过这样一件事,一个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中,有5位只获得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会议的代表过半数的选票,而不是应到会的全体代表总数的过半数的选票,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资格时,依法不予确认这5位的代表资格。

  展开全部通过广大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人民代表,由它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利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利。并由权利机关产生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具体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展开全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全国人民负责,受全国人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我国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军队选举产生。 根据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具体分配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工作程序上,一般由上一届全国人大最后一次大会通过下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确定全国人大代表的总名额、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分别代表的人口数、少数民族和妇女代表的比例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军队、归国华侨的代表名额;此外,还要规定各选举单位完成选举的时间。各选举单位按照所分配的名额,在规定的时间内选举出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现有2985人。 (1)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的多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如《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96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4万人选代表1人。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5人。按照选举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召开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名额,应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法定的时间内选出全国人大代表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并对不合法律程序产生的代表确认其当选无效。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香港和澳门是我国现有的两个特别行政区。回归前,香港、澳门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广东省人大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组成一个代表团。回归后,两个特别行政区分别选举自己的全国人大代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和选举程序不同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选举前,由全国人大确定选举办法。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36人,澳门为12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是由选举会议间接选举产生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共400多人,是以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为基础组成的,推选委员会由工商界、金融界、专业界、劳工、基层、宗教界、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香港选举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会议成员约1000人,由下列人员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居民中的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中的中国公民。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大代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大致相同,同样是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会议选举的。 (3)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采用协商选举的办法产生。最近几届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都是13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选举的具体程序是:首先从在大陆的台湾籍的公民中产生120名代表组成协商选举会议,这120个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台湾省籍同胞的分布情况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协商选定。选定的协商选举会议代表集中到北京参加协商选举会议。然后,由协商选举会议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出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 (4)军队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军队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1996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按照该办法的规定,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分配。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所在单位的全国人大代表。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军队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265人。请采纳谢谢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全国人民负责,受全国人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我国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军队选举产生。根据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具体分配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工作程序上,一般由上一届全国人大最后一次大会通过下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确定全国人大代表的总名额、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分别代表的人口数、少数民族和妇女代表的比例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军队、归国华侨的代表名额;此外,还要规定各选举单位完成选举的时间。各选举单位按照所分配的名额,在规定的时间内选举出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现有2985人。 (1)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的多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如《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96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4万人选代表1人。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5人。按照选举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召开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名额,应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法定的时间内选出全国人大代表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并对不合法律程序产生的代表确认其当选无效。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香港和澳门是我国现有的两个特别行政区。回归前,香港、澳门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广东省人大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组成一个代表团。回归后,两个特别行政区分别选举自己的全国人大代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和选举程序不同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选举前,由全国人大确定选举办法。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36人,澳门为12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是由选举会议间接选举产生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共400多人,是以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为基础组成的,推选委员会由工商界、金融界、专业界、劳工、基层、宗教界、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香港选举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会议成员约1000人,由下列人员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居民中的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中的中国公民。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大代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大致相同,同样是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会议选举的。 (3)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采用协商选举的办法产生。最近几届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都是13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选举的具体程序是:首先从在大陆的台湾籍的公民中产生120名代表组成协商选举会议,这120个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台湾省籍同胞的分布情况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协商选定。选定的协商选举会议代表集中到北京参加协商选举会议。然后,由协商选举会议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出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 (4)军队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军队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1996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按照该办法的规定,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分配。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所在单位的全国人大代表。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军队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26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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