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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5月起实施

政策法规 2019-05-23 18:3017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5月1日起,《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共31条,对出租房屋租赁管理、消防管理出租房屋居住面积和人数要求、“群租”管理、消防设备配备、电动车集中充电停放等作出更严格的规定。此外,违法分割房屋出租,逾期不整改者,最高可处以三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有多种房屋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其中,属于违法建筑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经依法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用于居住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另外,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也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对于部分房东最关心的“房屋是否可以隔断出租”问题,《条例》中给出明确答案。出租人应当以一间设有外墙窗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卧室和使用面积不满12平方米的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

  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厅),可以隔断出一间居室出租,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的除外。起居室(厅)允许隔断出租的,应当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隔断后应当具备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保障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出租的每间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四平方米。出租的每间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此外,对于一些租客反应的房东以及“二房东”违法分割房屋出租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其承租的房屋,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其承租的房屋。转租房屋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住房租赁备案。对于违法分割房屋出租,逾期不整改的房东,最高可处以三万元罚款。

  消防安全方面,窗户和阳台确需安装金属栅栏等设施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不得影响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居民自建低层、多层出租房屋,应当在二层以上的每层设有外墙窗户的部位至少设置一部用于公共逃生的软梯;三层以上的居民自建多层出租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结构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金属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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