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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县出台包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开发管理地方

政策法规 2019-05-31 16:316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巴马瑶族自治县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包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开发管理。5月2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批准巴马瑶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巴马瑶族自治县包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开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由巴马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近年来,巴马县立足本地方水资源的特殊优势,以世界长寿之乡品牌为依托,大力推动县域天然饮用水产业发展,做大做强包装饮用水产业,使其成为巴马县新兴的支柱产业。为进一步规范巴马县饮用水生产销售市场,加强巴马县包装饮用水资源保护,《条例》为此规范了包装饮用水保护、包装饮用水的开发管理,设置了相关法律责任。

  巴马县包装饮用水产业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对包装饮用水商标的有效保护和管理。若在这方面未能进行有效管理,将导致代工贴牌、商标侵权等现象频发,给巴马包装饮用水产业的未来发展埋下隐患。因此,《条例》作出了关于商标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条例》规定,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支持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使用“长寿巴马”证明商标。“长寿巴马”证明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使用“长寿巴马”证明商标。

  被许可使用“长寿巴马”证明商标的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加施统一标志,或者在其加工、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粘贴专用标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长寿巴马”证明商标或使用与“长寿巴马”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巴马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注册商标进行管理;商标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的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商标使用情况及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条例》明确,凡违反规定,侵犯巴马县包装饮用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由巴马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巴马县区域内已建的矿泉水和饮用水厂有14家,注册的饮用水商标有19个。但巴马县的包装饮用水企业存在小、散、乱的现象,特别是在包装饮用水水源开发、利用、保护上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条例》为此作出了包装饮用水开发规范的相关规定。

  《条例》明确,包装饮用水资源的开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取得取水许可证,属于矿泉水资源的,还应当依法依规取得采矿许可证;包装饮用水企业进行包装饮用水生产的,应当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水资源,其产品质量经依法检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对其开发的包装饮用水井(泉)进行动态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每隔15日进行一次水量、水温、水位监测,每隔6个月将监测数据报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矿泉水资源的,还应当报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凡违反规定,开发属于天然饮用水资源的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按时提交监测数据、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由巴马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开发属于矿泉水资源的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按时提交监测数据、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由巴马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要求巴马县人民政府引导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对包装饮用水产品进行规范宣传,鼓励和支挎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依法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进行整合,实现生产、经营一体化。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备项法律法规,有序开发巴马特色水资源,避免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

  《条例》规定,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在批准的取水量范围内充分利用好巴马特色水资源,严禁擅自转让取水权,严禁批准开采后怠于开采(前款所称怠于开采,是指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年度实际取水总量不能达到批准的年度取水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巴马县人民政府规定)或无故停止开采等浪费特色水资源的行为。

  凡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巴马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怠于开采巴马特色水资源,一年内开采取水量达不到巴马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批准取水量一定比例的,巴马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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