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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017年9月1日新版《民办教育促进法》正

政策法规 2019-07-12 23:0112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2017年8月31日,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正式施行前夕,工商总局联合教育部下发《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登记进行了详细的规范管理。

  民促法三审落地及施行意义重大,各类配套政策也按部就班落地。整体而言,地方性详细落地政策的推进速度较为缓慢。截至2017年9月1日,仅有辽宁、吉林、湖南、河北、江苏等5个省市披露出相对详细的相关政策法规条令,大部分省份仍处于政策学习或表示积极推进中的状态。

  各省市主要以民促法三审法案为纲,重点强调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实行差异化的扶持政策。我们针对市场上对民促法具体落地情况最关注的点结合5个省份公布的相应政策进行解读:(1)税收优惠:针对营利性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税收优惠差别政策;(2)用地政策:整体按科教用地管理,吉林省及湖南省设定非营利性学校转化为营利性后需补缴土地出让金;(3)学费定价:营利性学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学校强调“自主加备案”;(4)收益及办学奖励:营利性学校按照企业机制取得收益,湖南省及河北省设定非营利性学校办学结余对出资人的奖励措施;(5)退出机制:明确了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退出补偿机制;(6)过渡期设置:各省份根据自身情况设置3-10年的过渡期。

  (1)在推进速度的判断上,目前政策推进的大阶段初步迈入地方性政策法规条令的落地阶段,短期可操作性较弱。地方配套政策完全落地和完善将是循序渐进的过程,短期内仍将处于存量学校资产的清算及划分阶段,预计一般需要3-5年的时间。(2)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望,我们认为商品增值税及土地相关税费的免征将更倾向同时面对非营利及营利性民办学校展开。(3)对于用地政策的展望,我们认为未来将坚持“非营利性学校无偿用地,营利性学校有偿用地”的基本原则而制定相关具体落地政策。(4)对于学费定价的展望,我们认为民办学校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为大势所趋。(5)对于退出补偿、办学奖励等方面的展望,我们认为坚持“鼓励民办教育发展,更鼓励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原则。

  从资产受益的优先顺序来看,我们认为:(1)K12培训和职业培训等民办培训机构将率先受益;(2)非义务教育阶段产权清晰的幼儿园、职业院校、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和国际学校将长期受益。

  预计随着教育资产证券化加速,A股教育资产稀缺性将进一步下降,估值将渐趋合理。IPO常态化大背景下企业质量是核心,相比上市成功和仅仅贴上“教育”标签,企业长期盈利能力和长期核心竞争力将是核心,而所处细分领域市场空间足够大且未来3-5年趋势向好,兼具规模和成长性的头部教育企业将是长期投资的“优中选优”。

  我国整体教育政策体系自上而下包括宪法、教育相关一般法律、教育相关法律解释条例、教育行业发展规划、相关教育全国性政策规定、相关教育地方性政策规定。其中宪法及一般法律制定归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及相关国家部委(主要为教育部)负责制定对应的法律解释条例、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全国性的政策规定,地方性的相关法规由各自地方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教育行业中最主要的几部上位法之一,确定了民办教育行业的基本规则。长期以来,我国将教育定义为公益性事业,这与民办教育企业追求盈利的实际情况形成矛盾。政策对“营利性”态度模糊、教育企业法人地位缺失、学历类教育机构上市困难等问题成为众多民办教育企业痛点,民促法的重新修订也成为大势所趋。

  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修正案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民促法三审落地意味着上位法的确定,各类政策的推行也自然地顺沿该体系,自上而下层层推进。广证恒生曾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新版民促法审议通过,教育资产上市障碍清除》,重点解读了民促法落地对各类教育资产的影响。随着民促法正式施行,本文将进一步结合截止2017年9月1日为止各省市配套政策的落地情况来分析民促法对教育行业的深远影响。

  整体而言,国家部委级配套政策有序推进中,逐渐深入细化。2016年11月民促法修订案三审过会后,监管层有序地推进各项配套政策的出台。2017年1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2017年8月31日,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正式施行前夕,工商总局联合教育部下发《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登记管进行了详细的规范管理。

  而地方性详细落地政策的推进速度较为缓慢。截至2017年9月1日,仅有辽宁、吉林、湖南、河北、江苏等5个省市披露出相对详细的相关政策法规条令,大部分省份仍处于政策学习或表示积极推进中的状态。而在这5个省市中的推进情况中,辽宁省公布的信息最为详细,同时也是全国第一个出台的地方性民促法实施意见稿的省市。

  就目前所披露的民促法相关配套政策落地情况来看,各省市主要以民促法三审法案为纲,重点强调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实行差异化的扶持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各省市落地的政策主要针对于学历类教育资产,对民办的课外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在具体的经营端不会有显著的影响。

  具体来看,市场上对民促法具体落地情况最关注的点包括:税收优惠、土地政策、学费定价、过渡期设置等。我们以上述5个公布情况较为详细的省份做为分析标准,结合市场的关注点来解析各省市民促法落地情况。

  整体而言,税收优惠方面主要涉及所得税、商品增值税、土地相关税费等,并针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学校实行了明显的差别优惠政策。

  其中,具体在各项的税收项目上各省市依照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不同的界定。所得税优惠方面:辽宁、河北、江苏均提及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免征所得税,江苏、河北提及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15%收取。商品增值税方面:河北及江苏均提及对学历类教育免征增值税,包括幼儿园等。土地相关税费方面:河北、吉林、湖南明确对教育类用途的土地、房产免征增值税。

  整体而言,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强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的无偿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的有偿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对于市场最为关注的营利性学校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吉林省及湖南省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营利性学校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其中湖南省规定出让金可按办学之初的价格缴纳。而其余省份态度则较为缓和,强调只要营利性学校不改变其土地作为教学用地的用途,则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2.3 学费定价:营利性学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学校强调“自主+备案”

  整体而言,各省市对非营利性学校实施自主定价加备案制,其中辽宁省对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同时鼓励营利性学校自主定价,收费标准与办学成本需要向社会公示并向有关部分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湖南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提出了上限,需保持在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3倍内水平。而江苏省仅出台幼儿园相关的学费定价政策,规定非营利性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而营利性幼儿园在实施市场调节价的基础上限制单次价格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

  2.4 收益及办学奖励:2省份设定非营利性学校以办学结余对出资人奖励的措施

  从总体上看,根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其举办者不能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对于部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利用办学结余对学校出资人进行奖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办照企业机制获取利润。

  其中,湖南省及河北省设立了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对出资人的奖励措施。湖南省规定每三年可从累计的办学结余中提取一次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按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当年度一年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河北省规定在扣除办学成本等费用后,可利用办学结余对出资人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可以分为三种:(1)参照银行同期利率两倍的标准;(2)参照办学结余15%-20%的标准;(3)参照办学总收益3%的标准。

  从总体上看,各省市主要明确了对非营利性学校办学终止时的补偿机制,具体的新老划分日期确定为2016年11月7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政府将对清偿后的财产进行一定补偿,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剩余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处理,未提及补偿机制。其中,通过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在清偿后剩余财产后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值得注意的是,湖南省及吉林省进一步确认了非营利学校退出机制的具体补偿额度。其中,湖南省明确在过渡期结束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奖励,总额可以占到学校清偿后剩余资产的25%以上;吉林省则对办学期间取得合理回报的,给予出资者不高于办学出资额的补偿,对未取得合理回报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出资者不高于办学出资额的补偿和不高于剩余财产总额20%的奖励。

  整体而言,分类管理难以一蹴而就,各省份都为政策的平稳实施而设立了相应的过渡期。在过渡期间主要还是面向对存量民办学校的划分管理,包括具体的土地出让金补交、终止办学的退出补偿等。

  三审稿法案取消了二审稿中的“3年过渡期”的设置,将划定过渡时间的权利下放至各省政府。就目前公布的省份情况来看,除辽宁未提及具体的过渡期政策,其余四省根据自身的情况对现有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分别设立了3到10年不等的过渡期。其中湖南省较为宽松,设立了长达10年的过渡期。

  在推进速度的判断上,目前政策推进的大阶段初步迈入地方性政策法规条令的落地阶段。我们认为随着2017年9月1日民促法修订案的正式施行,各省份将会加快具体配套政策的落地速度,越来越多的框架性条款大概率会加速陆续出台。但由于过渡期政策的存在,短期内这些框架性条款可操作性将会较弱,仍处于不断磨合修正的阶段。未来即使全国各省市地方配套政策完全落地,短期内仍将处于存量学校资产的清算及划分阶段,这将是循序渐进的过程,预计一般需要3-5年的时间。而对新建学校资产影响不大。

  具体而言,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望,我们认为商品增值税及土地相关税费的免征将更倾向同时面对非营利及营利性民办学校展开。所得税方面,非营利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待遇而免缴,而营利性民办学校大概率参考高新技术企业的15%所得税率提缴。

  对于用地政策的展望,我们认为未来将坚持“非营利性学校无偿用地,营利性学校有偿用地”的基本原则而制定相关具体落地政策。非营利性学校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而营利性学校采取招拍的方式。而关于具体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土地出让金的补缴问题,我们认为目前湖南省、吉林省所设定的直接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措施将会较大影响民办学校转化为营利性的热情,同时这类直接影响存量学校资产利益的政策实施起来难度可能较大,具体的效果有待持续观察。相比而言,其他省份的“不改变土地教学用途则无需补缴出让金”的设定更为合理,操作难度也相对更小。

  对于学费定价的展望,我们认为民办学校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为大势所趋。短期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大概率还是维持“自主+备案”的现行措施。

  对于退出补偿、办学奖励等方面的展望,我们认为坚持“鼓励民办教育发展,更鼓励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原则。国家及各省市在一定程度上是支持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发展的,但无论是退出补偿还是办学奖励等都会给予非营利民办学校更多的政策倾向,包括更丰厚的补偿及更具吸引力的办学结余奖励等。

  随着地方对应的政策法规的逐渐落地,民促法的真正内核“促进民办教育”将逐步显现出来,这对于整个教育行业将产生深远影响。从资产受益的优先顺序来看,我们认为:1、K12课外培训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等民办培训机构将率先受益;2、非义务教育阶段产权清晰的幼儿园、职业院校、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和国际学校将长期受益。此类资产一般涉及土地优惠和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对存量学校资产的清算及划分还需要经历一段时间的过渡期,对新建学校资产影响不大;3、而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和国际学校将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不利影响较大,国内直接上市难度较大,从政策风险性和确定性的角度来看,港股和美股依旧是此类资产的首选上市地。

  预计随着教育资产证券化加速,A股教育资产稀缺性将进一步下降,IPO常态化大背景下企业质量是核心,建议聚焦教育行业细分领域头部企业。随着新版民促法2017年9日1日开始施行,教育企业上市障碍基本被清除。预计最早一批教育企业将于2017年底之前启动A股上市,这类企业以K12培训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为主,本轮教育企业上市潮预计将持续3-5年。同时,随着IPO常态化,A股上市公司数量供求关系变化,二级市场的估值下移。随着上市教育企业增多,教育资产稀缺性将进一步下降,估值将渐趋合理。相比上市成功和仅仅贴上“教育”标签,企业长期盈利能力和长期核心竞争力将是核心,而所处细分领域市场空间足够大且未来3-5年趋势向好,兼具规模和成长性的头部教育企业将是长期投资的“优中选优”。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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