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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 50293-2014pdf

政策法规 2019-10-04 23:0810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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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Code for planning of urban electric power GB /T 50293-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 年5 月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20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T 50293-2014,自2015 年5 月1 日起实施。原《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293-1999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 年8 月27 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标准 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了电力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将原第3 章 “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调改为 “基 本规定”;2.在“城市供电设施”增加 “环网单元”内容;3.调整了电力规划负荷预测标准指标;4.调整了变电站规划用地控制 指标;5.增加了超高压、新能源等相关内容;6.增加了引用标准名录;7.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 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 号,邮编: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国家电网公司发展策划部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洪昌富 侯义明 仝德良 王雅丽 夏凉 刘海龙 韦涛 崔凯 魏保军 娄奇鹤 左向红 徐俊 王立永 才华 李 红军 周启亮 贺健 宋毅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王静霞 干银辉 王承东 檀星 王永强 戴志伟 梁峥 郑志宇 李朝顺 张国柱 和坤玲 杨秀华 高斌 1 总 则 1.0.1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经济性,确保 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1.0.3 城市电力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电力负荷,确定城市供电电源、城市电网布局框架、城市重要电力设施和走廊的 位置和用地。 1.0.4 城市电力规划应遵循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合理布局、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5 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站、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 用地的原则。 1.0.6 城市电力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市用电负荷 urban electricity load 城市内或城市规划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的总和。 2.0.2 负荷同时率 load coincidence factor 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电力系统综合最高负荷与所属各个子地区(或各用户、各变电站)各自最高负荷之和的比值。 2.0.3 负荷密度 load density 表征负荷分布密集程度的量化参数,以每平方公里的平均用电功率计量。 2.0.4 城市供电电源 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站的总称。 2.0.5 城市发电厂 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需要独立用地的各类发电设施。 2.0.6 城市变电站 urban substation 配置于城市区域中起变换电压、交换功率和汇集、分配电能的变电站及其配套设施。 2.0.7 城市电网 urban power network 城市区域内,为城市用户供电的各级电网的总称。 2.0.8 配电室 distribution room 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可有少量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场 所。 2.0.9 开关站 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设有高、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供电设施。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廊受限,并 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 2.0.10 环网单元 ring main unit 用于10kV 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的配电设施。也称环网柜或开闭器。 2.0.11 箱式变电站 cabinet /pad-mounted distribution substa-tion 由中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和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2.0.12 高压线走廊 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35kV 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安全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通道。也称高压架空线 城市电力规划应符合地区电力系统规划总体要求,并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3.0.2 城市电力规划编制阶段、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3.0.3 城市电力规划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能源资源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 结合所在地区电力发展规划及其重大电力设施工程项目近期建设进度安排,由城市规划、电力部门通过协商进行编制。 3.0.4 城市变电站、电力线路等各类供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 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GB 9175 电磁环境的有关规定。 3.0.5 规划新建的各类电力设施运行噪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3.0.6 城市电力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与道路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通信等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空间共享,妥 善处理相互间影响和矛盾。 4 城市用电负荷 4.1 城市用电负荷分类 4.1.1 城市用电负荷按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分类,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所规定的城市建 设用地分类相一致。城市用电负荷按产业和生活用电性质分类,可分为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城乡居民生活 用电。 4.1.2 城市用电负荷按城市负荷分布特点,可分为一般负荷(均布负荷)和点负荷两类。 4.2 城市用电负荷预测 4.2.1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电力规划负荷预测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市域及中心城区规划最大负荷; 2 市域及中心城区规划年总用电量; 3 中心城区规划负荷密度。 4.2.2 城市详细规划阶段电力规划负荷预测宜包括下列内容: 1 详细规划范围内最大负荷; 2 详细规划范围内规划负荷密度。 4.2.3 城市电力负荷预测应确定一种主要的预测方法,并应用其他预测方法进行补充、校核。 4.2.4 负荷同时率的大小,应根据各地区电网用电负荷特性确定。 4.2.5 城市电力负荷预测方法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电力负荷预测方法,宜选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横向比较法、电力弹性系数法、回归分析法、增长率法、 单位建设用地负荷密度法、单耗法等。 2 城市详细规划阶段的电力负荷预测,一般负荷(均布负荷)宜选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等;点负荷宜选用单耗法,或由 有关专业部门、设计单位提供负荷、电量资料。 4.3 负荷预测指标 4.3.1 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城市总用电量时,其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宜符合表4.3.1 的规定。 表4.3.1 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 注:当城市人均综合用电量现状水平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的 选取,应视其城市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4.3.2 当采用人均用电指标法或横向比较法预测居民生活用电量时,其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宜符合表4.3.2 的规定。 表4.3.2 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 注:当城市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现状水平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现状指标最高或最低限值的城市,其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 量指标的选取,应视其城市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4.3.3 当采用单位建设用地负荷密度法进行负荷预测时,其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宜符合表4.3.3 的规定。 表4.3.3 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 注:超出表中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他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的选取,可根据所在城市的具体情况确定。 4.3.4 当采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密度指标法时,其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宜符合表4.3.4 的规定。 表4.3.4 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 注:特殊用地及规划预留的发展备用地负荷密度指标的选取,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规划供能要求,因地制宜确定。 5 城市供电电源 5.1 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选择 5.1.1 城市供电电源可分为城市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站。 5.1.2 城市供电电源的选择,应综合研究所在地区的能源资源状况、环境条件和可开发利用条件,进行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地确定 城市供电电源。 5.1.3 以系统受电或以水电供电为主的大城市,应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本地发电厂,以保证城市用电安全及调峰的需要。 5.1.4 有足够稳定的冷、热负荷的城市,电源规划宜与供热(冷)规划相结合,建设适当容量的冷、热、电联产电厂,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以煤(燃气)为主的城市,宜根据热力负荷分布规划建设热电联产的燃煤(燃气)电厂,同时与城市热力网规划相协调。 2 城市规划建设的集中建设区或功能区,宜结合功能区规划用地性质的冷热电负荷特点,规划中小型燃气冷、热、电三联供 系统。 5.1.5 在有足够可再生资源的城市,可规划建设可再生能源电厂。 5.2 电力平衡与电源布局 5.2.1 电力平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中长期规划,在负荷预测的基础上,考虑合理的备用容量,提出地区电力系统 需要提供该城市的电力总容量,并应协调地区电力规划。 5.2.2 电源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人口规模和用地布局,合理确定城市电源点的数量和布局,大、中城市应组成多电源供电系统。 5.2.3 电源布局应根据负荷分布和电源点的连接方式,合理配置城市电源点,协调好电源布点与城市港口、机场、国防设施和其他 工程设施之间的关系。 5.2.4 燃煤(气)电厂的布局应统筹考虑煤炭、燃气输送、环境影响、用地布局、电力系统需求等因素。 5.2.5 可再生能源电厂应依据资源条件布局并应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 5.3 城市发电厂规划布局 5.3.1 城市发电厂的规划布局,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煤(气)电厂的厂址宜选用城市非耕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的有关要 求。 2 大、中型燃煤电厂应安排足够容量的燃煤储存用地;燃气电厂应有稳定的燃气资源,并应规划设计相应的输气管道。 3 燃煤电厂选址宜在城市最小风频上风向,并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4 供冷(热)电厂宜靠近冷(热)负荷中心。并与城市热力网设计相匹配。 5.3.2 燃煤电厂在规划厂址的同时应规划贮灰场和水灰管线等,贮灰场宜利用荒、滩地或山谷。 5.3.3 城市发电厂应根据发电厂与城网的连接方式规划出线 城市电源变电站布局 5.4.1 电源变电站的位置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负荷分布及与外部电网的连接方式、交通运输条件、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和防 洪、抗震要求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5.4.2 规划新建的电源变电站,应避开国家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 5.4.3 为保证可靠供电,应在城区外围建设高电压等级的变电站,以构成城市供电的主网架。 5.4.4 对用电量大、高负荷密度区,宜采用220kV 及以t 电源变电站深入负荷中心布置。 6 城市电网 6.1 规划原则 6.1.1 城市电网规划应分层分区,各分层分区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并应避免重叠、交错。 6.1.2 城市电源应与城市电网同步规划,城市电网应根据地区发展规划和地区负荷密度,规划电源和走廊用地。 6.1.3 城市电网规划应满足结构合理、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要求,各级电网的接线宜标准化,并应保证电能质量,满足城市用电 需求。 6.1.4 城市电网的规划建设应纳入城乡规划,应按城市规划布局和管线综合的要求,统筹安排、合理预留城网中各级电压变电站、 开关站、电力线路等供电设施的位置和用地。 6.2 电压等级和层次 6.2.1 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电压》GB /T 156 的规定。 6.2.2 城市电网应简化变压层级,优化配置电压等级序列,避免重复降压。城市电网的电压等级序列,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远 景发展确定。 6.2.3 城市电网规划的目标电压等级序列以外的电压等级,应限制发展、逐步改造。 6.2.4 城市电网中的最高一级电压,应考虑城市电网发展现状,根据城市电网远期的规划负荷量和城市电网与外部电网的连接方式 确定。 6.2.5 城市电网中各级电网容量应按一定的容载比配置,各电压等级城市电网容载比宜符合表6.2.5 的规定。 表6.2.5 各电压等级城市电网容载比 年负荷平均增长率 小于7% 7%~12% 大于12% 500kV 及以上 1.5~1.8 1.6~1.9 1.7~2.0 220kV~330kV 1.6~1.9 1.7~2.0 1.8~2.1 35kV~110kV 1.8~2.0 1.9~2.1 2.0~2.2 7 城市供电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的建设标准、结构选型,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整体水平相适应。 7.1.2 设备选型应安全可靠、经济实用、兼顾差异,应用通用设备,选择技术成熟、节能环保和抗震性能好的产品,并应符合国家 有关标准的规定。 7.1.3 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应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形式与建筑外形。 7.1.4 在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和跨越铁路或桥梁等地段,应提高城市供电设施的设计标准。 7.1.5 供电设施规划时应考虑城市分布式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站等布局、接入需要,适应智能电网发展。 7.2 城市变电站 7.2.1 城市变电站结构形式分类应符合表7.2.1 的规定。 表7.2.1 城市变电站结构形式分类 7.2.2 城市变电站按其一次侧电压等级可分为500kV、330kV、220kV、110(66)kV、35kV 五类变电站。 7.2.3 城市变电站主变压器安装台(组)数宜为2 台(组)~4 台(组),单台(组)主变压器容量应标准化、系列化。35kV~500kV 变电 站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选择宜符合表7.2.3 的规定。 表7.2.3 35kV~500kV 变电站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表 7.2.4 城市变电站规划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相协调; 2 应靠近负荷中心; 3 应便于进出线 应减少对军事设施、通信设施、飞机场、领(导)航台、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等设施的影响; 6 应避开易燃、易爆危险源和大气严重污秽区及严重盐雾区; 7 220kV~500kV 变电站的地面标高,宜高于100 年一遇洪水位;35kV~110kV 变电站的地面标高,宜高于50 年一遇洪水位; 8 应选择良好地质条件的地段。 7.2.5 城市变电站出口应有(2~3)个电缆进出通道,应按变电站终期规模考虑变电站及其周边路网的电缆管沟规划以满足变电站进 出线 规划新建城市变电站的结构形式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市区边缘或郊区,可采用布置紧凑、占地较少的全户外式或半户外式; 2 在市区内宜采用全户内式或半户外式; 3 在市中心地区可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结合绿地或广场建设全地下式或半地下式; 4 在大、中城市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群区、中心商务区及繁华、金融商贸街区,宜采用小型户内式;可建设附建式或地下变电 站。 7.2.7 城市变电站的用地面积,应按变电站最终规模预留;规划新建的35kV~500kV 变电站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宜符合表7.2.7 的规定。 表7.2.7 35kV~500kV 变电站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注:有关特高乐变电站、换流站等设施建设用地,宜根据实际需求规划控制。本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防护距离或绿化带用地, 不含生活区用地。 7.3 开 关 站 7.3.1 高电压线路伸入市区,可根据电网需求,建设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开关站。 7.3.2 当66kV~220kV 变电站的二次侧35kV 或10(20)kV 出线)kV 配电装置间隔不足,且无扩建 余地时,宜规划建设开关站。 7.3.3 10(20)kV 开关站应根据负荷的分布与特点布置。 7.3.4 10(20)kV 开关站宜与10(20)kV 配电室联体建设,且宜考虑与公共建筑物混合建设。 7.3.5 10(20)kV 开关站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宜符合表7.3.5 的规定。 表7.3.5 10(20)kV 开关站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7.4 环网单元 7.4.1 10kV(20kV)环网单元宜在地面上建设,也可与用电单位的供电设施共同建设。与用电单位的建筑共同建设时,宜建在首层或 地下一层。 7.4.2 10kV(20kV)环网单元每组开闭设备宜为2 路进线 规划新建公用配电室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7.5.2 公用配电室宜按 “小容量、多布点”原则规划设置,配电变压器安装台数宜为两台,单台配电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000kVA。 7.5.3 在负荷密度较高的市中心地区,住宅小区、高层楼群、旅游网点和对市容有特殊要求的街区及分散的大用电户,规划新建的 配电室宜采用户内型结构。 7.5.4 在公共建筑楼内规划新建的配电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消防措施。 7.5.5 当城市用地紧张、现有配电室无法扩容且选址困难时,可采用箱式变电站,且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630kVA。 7.6 城市电力线 城市电力线路分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线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应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 路等的交叉,并应避免跨越建筑物; 2 35kV 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护; 3 规划新建的35kV 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宜穿越市中心地区、重要风景名胜区或中心景观区; 4 宜避开空气严重污秽区或有爆炸危险品的建筑物、堆场、仓库; 5 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 7.6.3 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市区35kV~1000kV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宜根据所在城市的地理位 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及当地用地条件,按表7.6.3 的规定合理确定。 表7.6.3 市区35kV~1000kV 高压架空电力线 市区内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多路杆塔宜安排在同一走廊。 7.6.5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与邻近通信设施的防护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架空电力线路与调幅广播收音台的防护间距》GB 7495 的有关规定。 7.6.6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导线与地面间最小垂直距离、导线与 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kV 架空输电线kV 及以上电力线路,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地下电缆线 在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路、人口密集区、繁华街道等; 2 重要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和对架空导线有严重腐蚀性的地区; 3 走廊狭窄,架空线 电网结构或运行安全的特殊需要线 沿海地区易受热带风暴侵袭的主要城市的重要供电区域。 7.6.8 城区中、低压配电线路应纳入城市地下管线统筹规划,其空间位置和走向应满足配电网需求。 7.6.9 城市地下电缆线路路径和敷设方式的选择,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的有关规定外,尚应 根据道路网规划,与道路走向相结合,并应保证地下电缆线路与城市其他市政公用工程管线间的安全距离,同时电缆通道的宽度和深 度应满足电网发展需求。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必须”,反面词采用 “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应”,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 “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宜”,反面词采用 “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 “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3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4 《110kV~750kV 架空输电线kV 架空输电线 《标准电压》GB /T 156 7 《架空电力线路与调幅广播收音台的防护间距》GB 7495 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 9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T 50293-2014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T 50293-2014(以下简称本规范),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8 月27 日以第520 号公告批准、 发布。 本规范是在《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城市规划 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电力工业部安全生产监察司、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供电局、上海市城市规 划设计研究院、上海电力工业局、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员是刘学珍、朱保哲、刘玉娟、孙轩、金文龙、屠三益、 武绪敏、任年荣、仝德良、吕千。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调整简化了电力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将原第3 章 “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调改为 “基 本规定”;2.在“城市供电设施”增加 “环网单元”内容;3.调整了电力规划负荷预测标准指标;4.调整了变电站规划用地控制 指标;5.增加了超高压、新能源等相关内容;6.增加了引用标准名录;7.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城市电网规划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大量国内外 已有的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征求了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于原规范以及规范修订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相衔接。 为了便于广大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电力规划规 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的参考。 1 总 则 1.0.1 条文中明确规定了本规范编制的目的和依据。城市电力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综合性、政策性和电力专业技 术性较强的特点,贯彻执行国家城乡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可为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和法律 保证,以确保规划的质量。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国家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等。 1.0.2 本规范适用范围包括有两层含意:一是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所称的城市中的设市城市,也包括建制 镇。但考虑我国建制镇数量很多,规模和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地理位置、资源条件以及供电管理水平和电力设施装备水平相差悬殊, 各建制镇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参照执行本规范。二是本规范的适用范围覆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各 层次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编制工作。对于电力行业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电力专项规划或电力发展规划。其主要内容应符合本规 范的要求,其他内容可以根据电力行业发展的专业需要确定。 1.0.5 节约用地,十分珍惜和合理使用城市每一寸土地,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的今天更为必要。 执行本条文需注意的是:节约用地应在以保证供电设施安全经济运行、方便维护为前提的条件下,依靠科学进步,采用新技术、新设 备、新材料、新工艺,或者通过技术革新,改造原有设备的布置方式,达到缩小用地、实现节省占地的目的,而不能不考虑供电设施 必要的技术条件和功能上的要求,硬性压缩用地。 2 术 语 本章主要将本规范中所涉及的城市电力规划基本技术用语,给以统一定义和词解;或对在其他标准、规范中尚未明确定义的 专用术语,而在我国城市供用电领域中已成熟的惯用技术用语,加以肯定、纳入,以利于对本规范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电力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地区电力系统是城市重要的电源,是确定城网规模、布局的依据。因此,必须以 城市规划、地区电力系统规划为依据,从全局出发,考虑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工作。 3.0.2 城市电力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配套规划,规划阶段、期限和范围的划分,只有同城市规划相一致,才能使规划的内容、深度和 实施进度做到与城市整体发展同步,使城市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及城市电力与其他工程设施之间的矛盾和影响得到有效的协调和解决, 取得最佳的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 3.0.3 条文中提出的编制城市电力规划,尤其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应由城市规划、电力两部门通过充分协商,密 切合作进行编制的理由,主要是由城市电力规划所具有的综合协调性和电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双重性特点所决定的。在城市电力规划 的编制工作中,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各项电力设施在城市空间中的布局,为电力设施的建设提供必要的城 市空间,同时城市的发展,也离不开电力能源的供应,两者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内涵关系。这种双重性特点在电力总体 规划阶段体现得更为突出,如果在编制电力总体规划工作中,城市规划、电力两部门之间不能取得密切配合和协作,使制定的规划过 分地偏重其双重性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将不是一个全面完整的规划,也难以保证规划的质量和规划的实施。 3.0.4、3.0.5 这两条对城市电能生产、供应提出符合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的具体要求。电力是一种先进的和使用方便的 优质能源,它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是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标志。城市现代化程度越高,对电能的需求 量就越大,但生产电能的发电厂所排出的废水、废气、粉尘、灰渣和承担输送电能任务的高压变电站和高压送、配电线路运行时所产 生的电磁辐射、场强及噪声对城市的影响如果处理不当,都将会污染城市环境。因此,在规划阶段落实城市发电厂、高压变电站的位 置和高压电力线路和路径时,既要考虑满足其靠近负荷中心的电力技术要求,也要充分考虑高压变电站和高压电力线路规划建设对周 围环境的影响,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3.0.6 城市电力、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通信工程管线,均属城市市政公用工程管线,一般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地上、地下敷设。 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城市电力规划如不能与其他工程规划之间很好地协调配合,势必将造成电力线路与树木之间、电力线路与其他工 程管线相互间的影响和矛盾,进而影响电力规划的实施,并浪费国家资金。只有相互之间密切配合、统筹规划,使电力管线在城市空 间占有合理的位置,才能保证电力规划得以顺利实施。 4 城市用电负荷 4.1 城市用电负荷分类 4.1.1 城市用电负荷分类的方法很多,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本节中负荷分类的制订,主要从编制城市电力规划中的 负荷预测工作需要出发,总结全国各城市编制城市电力规划的负荷预测工作经验,研究、分析不同规划阶段的负荷预测内容及其负荷 特征、用电性质的区别,加以分别归类。 按用地性质进行负荷分类符合城市规划的技术特征,主要根据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的用电性质不同加以区别,并依据现行国家 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中建设用地的符号、代码分类口径进行相应的规定。这种分类方法的主要优点是: 比较直观,便于基础资料的收集,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较好的与城市规划衔接。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按各类建设用地的功 能、用电性质的区别来划分负荷类别进行负荷预测,是取得比较满意预测结果的主要负荷分类方法。 按产业用电分类则可以使负荷预测简便。产业用电与行业用电之间的关系:第一产业用电为农、林、牧、副、渔、水利业用 电,第二产业用电为工业、建筑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为第一、第二产业用电以外的其他产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指住宅用电。 4.1.2 条文中的点负荷是指城市中用电量大,负荷集中的大用电户,如:大型工厂企业或大型公共建筑群。一般负荷(均布负荷)是 指点负荷以外分布较分散的其他负荷,在负荷预测中,为预测简便,可将这些负荷看作是分布比较均匀的一般用电户。 4.2 城市用电负荷预测 4.2.3 采用多种方法预测,并相互补充、校核,可以做到尽可能多地考虑相关因素,弥补某一种预测方法的局限性,从而使预测结 果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未来负荷的发展规律。采用多种方法预测时,还应考虑影响未来城市负荷发展的不可预见的因素,留有一定裕 度,以提高预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4 通常情况下,我们将一个电网按照不同的要求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小的子网,负荷同时率就是在同一时刻,若干子网的最大负 荷之和与整个电网的最大负荷的比值。由于一个地区电网内各类用户的负荷特征和用电性能不同,各自最大负荷的巅峰值出现的时间 都不一样,故在一段规定的时间内,一个地区电网的综合最大负荷值往往是小于用户各自的最大负荷值之和的。从空间特性来看,一 般在同一地区随着用户的增多及区域的扩大,电网负荷同时率变化是有规律的。一方面用户数越多、区域越大,负荷同时率越低;另 一方面,供电区域面积越大,负荷同时率趋向于一个稳定的值。 4.2.5 条文中推荐的几种负荷预测方法。是在总结全国各城市编制城市电力规划进行负荷预测时常用的几种预测方法的经验基础上, 吸收了城市用电水平预测的最新科研成果,并参考国家电网公司2006 年制定的《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中的有关规定,经分析、 研究后提出的。 由于每一种预测方法都是在限定的条件下建立的预测模型,所以每一种预测方法的范围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如电力弹性系数 法、增长率法、回归分析法,主要根据历史统计数据,进行分析而建立的预测数学模型,多用于宏观预测城市总用电负荷或校核中远 期的规划负荷预测值,以上各种方法可以同时应用,并相互进行补充校核。而负荷密度法、单耗法则适用于分项分类的局部预测,用 以上方法预测的负荷可用横向比较法进行校核、补充。而在城市详细规划阶段,对地域范围较小的居住区、工业区等局部范围的负荷 预测则多采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近年来,城市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生活用电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 带来的产业用电负荷的变化,给负荷预测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为此,还需要全国广大电力规划工作者对电力负荷预测方法进行积极 研究探索,除条文中推荐的几种预测方法外,尚需不断开发研究出一些新的预测方法,以使之充实完善。 4.3 负荷预测指标 4.3.1 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城市经济发达程度的一个重要参数,也是编制城市电力总体规划时,校核城市远期用 电量预测水平和宏观控制远期电力发展规模的重要指标。 规划负荷指标的确定,受一定规划期内的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人口规模、资源条件、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电力供应程度 等因素的制约。规划时各类用电指标的选取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人口规模、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 地区能源资源和能源消费结构、电力供应条件、居民生活水平及节能措施等因素,以该城市的现状水平为基础,对照表4.3.1 中相 应指标分级内的幅值范围,进行综合研究分析、比较后,因地制宜选定。 由于我国城市数量多,各城市之间人均综合用电量水平差异悬殊,供电条件也不尽相同,条文中制定的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 指标,主要根据近10 多年来全国城市用电统计资料的整理、分析和对国内不同类型的大、中、小城市近年来用电现状调查,并参考 国外23 个城市的综合用电量水平,总结我国城市用电发展规律的特点而制定的。全国城市人均综合用电量幅度,大致可分为四个层 次,即用电水平较高城市、用电水平中上城市、用电水平中等城市和用电水平较低城市。通过分析还可以看出,我国用电水平较高的 城市,多为以石油煤炭、化工、钢铁、原材料加工为主的重工业型、能源型城市。而用电水平较低的城市,多为人口多、经济较不发 达、能源资源贫乏的城市,或为电能供应条件差的边远山区。但人口多、经济较发达的直辖市、省会城市及地区中心城市的人均综合 用电量水平则处于全国的中等或中上等用电水平。这种受城市的性质、产业结构、人口规模、电能供应条件、经济基础等因素制约的 用电发展规律,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各类城市的用电特点的,这种用电增长的变化趋势在今后将会保持相当长的一段时期。 4.3.2 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水平是衡量城市生活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水平的高低,主要受城市的地理位 置、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居民家庭生活消费结构及家用电器的拥有量、气候条件、生活习惯、居民生活用电量占城 市总用电量的比重、电能供应政策及电源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调查资料表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普 通居民家庭经济收入得到提高,生活消费结构发生了改变,使得居民家庭生活用电量也出现了迅速增加的趋势,见表1。 表1 居民家用电器总量统计分析 通过借鉴香港地区和国外城市的经验以及对我国70 多个大、中、小城市居民生活的用电现状调查资料可以看出,随着城市 现代化进程步伐的加快,我国城市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已经上了一个大台阶,电力供应条件也有了较大的改善。我国城市的一般居民家 庭除了少量用电容量较大、不具备在一般居民家庭中普及的家用电器[如:电灶(6kW~8kW)、集中电采暖(10kW 以上)、大容量电热水 器(10kW)]外,其他中、高档家用电器(如:家用空调器、电饭煲、微波炉、组合音响、录像机、保健美容器具、文化娱乐器具、智能 化家用电器等)都有不同程度的普及,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在近年来有较大增加。条文4.3.2 的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适 用于不含市辖市、县的市区范围。指标分级及其规划指标幅值,是依据近年全国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统计值(表2),并结合2012 年国 家电力规划研究中心发布的《我国中长期发电能力及电力需求发展预测》中的相关数据而制定的。2012 年我国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大 致在1000 至3000kWh /(人 ·a)。 表2 1991~2010 年我国城市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 4.3.3 表4.3.3 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主要适用于新兴城市或城市新建区、开发区的负荷预测。该指标的确定,一是调研 了全国50 多个城市新建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实施以来的各类建设用地用电指标的实测数据。进入20 世纪90 年代以后,上海、 2 北京、广州等经济率先发展的城市,市内特别繁华区负荷密度迅速增加,已达到(30~80)MW /km 。根据相关资料,长沙市2010 年的 2 2 平均负荷密度已达到11.4MW /km ,城市中心区部分区域的负荷密度已达18MW /km ;广州市2010 年的平均负荷密度已达到18.3MW 2 2 /km ,市中心区的规划平均负荷密度约为35MW /km 以上。北京、上海及国外部分城市负荷密度参见表3、表4。到2010 年,在上海 2 市区供电公司的辖区范围内,平均负荷密度为3.8MW /km ,最密集地区高达38.3MW。二是参考了部分城市的现行指标或经验数据, 综合分析了我国城市未来各类建设用地用电的发展趋势。广州、上海、陕西等地区规划参考指标见表5、表6、表7 等。 表3 国外部分城市负荷密度统计表 表4 国内部分城市2010 年负荷密度统计表 1)广州市基础设施规划指标 表5 广州市人均综合及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kWh/(人 ·a)] 规划近期 规划目标年 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 6000~7000 12000~13000 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 900~1000 1800~2000 2 表6 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W/m ) 2)上海市控规技术准则 表7 各类建筑用电负荷指标表 3)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院负荷预测指标 总体规划阶段: 2 单位用地负荷指标(kW/hm ),含居住用地、公共建筑用地和工业用地等三类。 2 2 2 城市:居住用地36kW /hm 、公共建筑用地70kW /hm 、工业用地80kW /hm 。 2 2 2 县城:居住用地27kW /hm 、公共建筑用地52kW /hm 、工业用地80kW /hm 。 详细规划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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