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百度一下!

【卫生法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政策法规 2019-10-30 20:2214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关于“: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考点”相关内容,相信备考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考生都在关注,为方便大家学习,在此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内容:

  (1)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2)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等四类管理。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2)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按照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1)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有防泄漏等措施,安装有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

  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①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②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③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⑤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6)放射治疗的原则和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1)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2)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3)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4)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以上关于“【卫生法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文章由医学教育网编辑整理搜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村民自治信息网 Copyright @ 2011-2019 中国村民自治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备案号:

站长统计代码放在此处

联系QQ: 邮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