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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报告:就业促进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

政策法规 2019-11-10 19:08193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就业歧视长期存在、新业态灵活用工政策滞后等问题,暴露出实施12年的就业促进法存在不足。

  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报告直言,执法检查中发现就业促进法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不少与政策支持、经济状况和法律本身有关。

  报告称,《就业促进法》实施12年来,就业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该法律“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就业需要”。

  据了解,《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颁布、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仅2015年根据工商登记前置修改了第40条第2款关于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条款。

  一直以来,《就业促进法》的强制力和约束力问题受到学界诟病。有学者表示,以就业歧视为例,尽管该法律将“就业歧视”这一概念明确写入,但规范公平就业的篇幅很少,相关规定也是原则性表述,缺乏对就业歧视的内涵、性质、判断标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导致这些法律规定在现实中很难操作和执行,难以有效地遏制当前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

  执法检查组也关注到了这一问题,报告提出,要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强制力、约束力。

  同时,报告还指出,就业促进法的内容也要进一步更新,这主要是因为当前新业态层出不穷,灵活就业等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常态。同时,乡村振兴带动乡村产业、返乡创业就业等亟待规范,“但这些在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

  南都记者了解到,以新业态为例,网约车司机、外卖员等网约工,以及利用直播、短视频、社交软件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往往以灵活、弹性、平台、共享等就业形式存在,不具备法定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他们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也成为就业促进法面临的新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新问题,报告建议,择时修订完善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完善就业促进法规体系,包括修订就业促进法,增强可行性、可操作性;同时,补充新就业形态、乡村就业、公平就业、创业带动就业等内容,加强与劳动、教育、妇女、残疾人等相关法律的协同,加快制定人力资源开发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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