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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出台电信条例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商业

政策法规 2019-11-26 22:27136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基站等设施的电磁辐射符合国家标准,并在其官方网站上长期公示电磁辐射检测数值和国家标准数值等信息;应当规范用户消费提醒方式,控制合理的提醒时间和频次,不得夹带或变相夹带广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电信用户请求或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11月25日,《河南省电信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河南省电信条例(草案)》进行了说明,截至今年9月份,全省电信业务总量完成4653.6亿元,居全国第4位,同比增长73.8%;全省电线万户,其中移动电线万户;全省互联网用户新增638.6万户,总数达到10909万户;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新增256.5万户,总数达到2760.4万户。

  《条例(草案)》明确,这些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电信设施: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办公场所、大型商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景区、园区,机场、车站、港口等。

  基站建在小区旁,辐射数值有多大?按照《条例(草案)》,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基站等设施的电磁辐射符合国家标准,并在其官方网站上长期公示电磁辐射检测数值和国家标准数值等信息,提供便利的查询服务。

  为有效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市场竞争行为,《条例(草案)》明确,电信用户享有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自由选择权。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骚扰电话已成为公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之一,有的甚至演变成影响恶劣的互联网欺诈犯罪。从推销方式看,大部分没有得到相对方同意,属于未经同意或请求发布的广告。

  为有效治理骚扰电话和短信息推销扰民问题,《条例(草案)》作出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用户消费提醒方式,采用相对固定的渠道和统一格式,控制合理的提醒时间和频次,不得夹带或变相夹带广告;用户明确表示不需要消费提醒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停止向其发送,并保存相关记录。

  同时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主叫号码真实传送,规范电信线路出租行为,不得擅自转接国际来话或者为非法网络电话、改号电话提供接入服务,对未通过鉴权的呼叫应当拦截,并保留证据、采取措施处置。

  为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条例(草案)》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收集、使用电信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用户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电信服务协议的约定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的同意。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其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用户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电信用户办理入网或者接入手续、使用互联网协议地址、注册互联网域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注册登记证照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核验身份信息并登记。未经核验并登记的,不得向其提供服务;已使用电信服务或者已使用互联网协议地址、注册互联网域名但未办理真实身份信息检验和登记的,应当补办手续。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办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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