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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doc

政务公开 2019-07-02 21:258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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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名称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实施主体 黄岩区水利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第三十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四、坚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分类管理: 1、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对不涉及严重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由项目业主自行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上述二项及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批。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4号修改)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4号修改)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申报材料 1、水保方案审批申请表 2、水保方案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 3、水保方案报告书会审纪要或评估报告 4、发改部门立项文件或联系单 5、总平面图、地理位置图 6、选址意见书 7、国土部门意见书 8、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开发建设项目法人应按规定持有关资料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受理。 (二)审查 受理后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核查,需要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组织专家评审或进行听证的,5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审或进行听证并形成书面的审查意见或听证意见,以便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审批与送达 1、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3个工作日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手续,将批文发送项目法人和县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需要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的项目,自开始组织评审或听证之日起至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进行修改补充形成报批稿(一式三份)重新提交之日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5个工作日之内。 2、不符合审批条件且在规定时限内未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进行修改补充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理由及享有的权利。 审批流程 一、登记表 申请人申请→前台受理→行政审批科长备案确认 二、报告表 申请人申请→前台受理→现场踏勘、审查→业务科审核→行政审批科长审定→费用核算→分管局长审批 三、报告书 申请人申请→前台受理→现场踏勘、初审→报告书评价(专家组)→业务科审核→行政审批科长审定→费用核算→分管局长批复 办理部门 黄岩区水利局行政审批科 办理地点 黄岩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窗口 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 法定期限:报告书60个工作日、报告表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报告书5个工作日 报告表3个工作日 登记表2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服务表格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表格附在流程图之后 常见问题解答 …… 监督电话 法定救济途径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台州市水利局或黄岩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在3个月内依法向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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