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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国务院国资委权责清单要来了 你们准备好没

政务公开 2019-05-18 17:0810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国资委成立以来首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工作,正在紧密推动中,目前还没有对外露出完整细则。

  知情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表示,目前,上述清单内容的制定基本成熟,已经上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深改组),还要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等一系列审议,通过后由国务院以专门文件形式下发。

  尤为关键的是,与上述清单密不可分的,是国务院国资委正在制定中的最新三定方案(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这份关乎国资委未来相关司局机构职能调整的三定方案,与权责清单的推动制定,几乎交汇在同一个时间节点上。

  11月22日,一名身处机械加工行业的央企人士表示,早在2018年上半年,企业便收到过监管部门下发的一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试行稿。不过,截至目前,尚未收到更为详细、正式的清单。对于试行稿的详细内容,该人士亦未透露。

  另外一家能源行业企业人士则表示,尚未见过最终版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该人士希望正式出台的权责清单中,能进一步聚焦工资总额备案制的落实,给予商业竞争类企业更多的发展空间。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王绛认为,未来出台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本着权力和责任对等的原则,能够厘清政府、出资人和企业自主权的权力边界,推动企业市场化改革方向,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当地方国资委陆续公开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时,国务院国资委的权责清单尚未对外公开。

  一名国资人士举例道,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产权变动、股权管理、资本金变动、职工工资总额、负责人薪酬管理以及股权激励和分红等内容,都是权责清单关注的焦点问题。

  在上述权责清单之前,2017年5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曾转发过《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便曾提出“严格按照出资关系界定监管范围”,“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

  王绛认为,权责清单的推动,有望做到搞活企业与有效监管的有机结合,加强党建与完善法人治理的有机融合,并围绕出资人的职责定位,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经济观察报记者获悉,与国资委未来各厅局职能调整相关的,不仅是权责清单,还有正在推动中的三定方案。权责清单的出台即落地实施,与三定方案的推动制定,紧密相连。

  上述国资人士表示,下一步,监督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局等司局或将迎来变化,相应的人员编制也会做出调整。

  2018年11月13日,公开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要求,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经报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机构和编制调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包括,国资委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署,不再保留监督一局 (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核减行政编制26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名。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

  同时,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330名行政编制和70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划入审计署派出审计局,其中28名编制暂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继续使用,专项用于原监事会主席及秘书,随着原监事会主席退休或转岗,逐年核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使用的编制,相应交还给审计署派出审计局使用。届时秘书工作安排问题原则上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协商解决。

  调整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19个,机关行政编制636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7名。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认为,国资委成立以来,开始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建立投资规划、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资本预算、干部选拔等管理体系,千亿元、万亿元资产系于一身的年代一去不复返了。企业现在有能力承担更多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根据企业的发展程度,一企一策向企业授予更多的权力。

  对于这份权责清单的正式公开时间,上述国资人士表示“应该快了,不过还要看三定方案的情况。”

  对于国资委来说,首份权责清单的出台,意味着国资监管权责的确界。对于各大央企来说,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更多的放权。

  上述能源行业央企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最希望的一点,是希望工资总额的改革能有进一步突破,例如审批程度是否能进行简化?

  另一家基础设施行业人力资源部门央企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未来需要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工资总额也需要授权给企业,除了利润指标、运营质量指标、社会责任指标和经济责任指标等纳入考核范围,工资总额是否能尝试不纳入考核?”

  事实上,早在201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公布《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明确表示“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要求在工资总额管理方式的改革上,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上述能源行业央企人士对推动《意见》中“备案制”实施的细则提出期待,希望能早日跟进出台配套措施,推动“备案制”落到实处。

  上海天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祝波善在接受经济观察报记者曾表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按照《意见》的要求,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

  上述能源行业央企人士对未来的权责清单提出期待,表示如果权责清单中,能对工资总额备案制的推行进行规范,将对相关央企的激励机制改革,起到较好的带动作用。

  在王绛看来,国企希望更多授权,对管理还是必要的,但对起步型企业可以管得更灵活些。在健全法人法理结构的基础上,可以把决策权(包括投资决策、利润分配决策等)交给企业,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调运企业积极性,更好地主动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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