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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精准扶贫 2019-07-02 19:3117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xx〕2769号)和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xx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改西开〔20xx〕39号)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扶贫办《关于印发〈xx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xx〕1号)、《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农〔20xx〕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保障项目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xx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是指中央预算内安排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是指在中央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以省政府发行债券方式取得的资金;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中长期贷款和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

  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长期政策性贷款由上级财政贴息;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建设,配套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其他相关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若有结余,允许调剂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

  第四条 xx市发展与改革局(下称发改局)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牵头部门,在xx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下称市联席办)指导下,负责协调和推进项目建设、资金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到位,负责项目考察、筛选、审批,并牵头组织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xx市农业局为我市扶贫开发项目的主管部门,在市联席办指导下,负责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员的筛选、审核,参与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xx市住建局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主管部门,在市联席办指导下,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房的勘察、设计、图审、施工(含房屋建筑、市政,水利水电除外)、监理、工程检测等监管工作,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第七条 xx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农发公司)下属的xx市扶贫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扶贫公司)为全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公司,在市联席办指导下,统筹全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做好项目资金承接、使用、偿还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承担项目实施的乡镇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申报、建设、各项审批手续与招投标工作的办理及相关资料的收集等。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应落实上级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涉及到的税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具体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分散自建、购房安置四种模式,乡镇根据搬迁对象意愿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报发改局审批后按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各乡镇在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管理程序。凡属于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类的,严格按照招标及采购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要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是安全和质量的第一责任主体,发改局、住建局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管和检查,确保项目如质如期完成。

  第十三条 乡镇对项目组织阶段性初验,并及时向市联席办申请复验,市联席办将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进行复验。

  第十四条 各乡镇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中的规划设计、招投标(采购)、合同及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监理、验收、结算审计等各类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扶贫公司作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承接的主体,与省扶贫公司、省发改委、市农发公司对接,收集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将资金承接到位。

  第十六条 乡镇及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发改局、住建局、农业局和扶贫公司,提供资金承接的相关资料及手续,确保年度计划资金按时到位。

  第十七条 扶贫公司应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工程进度等依据支付项目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我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对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分别建立台账,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严格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合规。

  第十八条 扶贫公司所承担的易地扶贫搬迁业务应与其他业务物理隔离、独立封闭运行。

  第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坚持精准管控、厉行节约、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按照实施进度申请报账。项目实施单位凭相关合同手续和税务发票等资料按程序经审核后申请报账。

  统规统建: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征拆费用、主体工程建设费用和水电气路网等其他设施建设费用(其中工程建设费用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及批复、概算报告及批复、建设用地、规划、环评等手续资料)。项目启动初期,用地、规划、环评可用初审意见代替,项目完工前需办理好正式手续。

  统规自建: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征拆费用、水电气路网等其他设施建设费用(其中工程建设费用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及批复、概算报告及批复、建设用地、规划、环评等手续资料)和搬迁贫困户建房补助。项目启动初期,用地、规划、环评可用初审意见代替,项目完工前需办理好正式手续。

  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按照上级规定标准执行,其中搬迁贫困户建房补助2.5万元/人。

  项目的前期建设相关资料包括现场实测、地勘、规划设计、施工设计、预算、财评、代理、监理、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资料均由乡镇对照清单整理和提供。

  村委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市级部门审核汇总市扶贫公司收集、审核资料资金直达农户或合同单位。

  搬迁户申请村委会初审汇总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市级部门审核汇总市扶贫公司收集、审核资料资金直达搬迁户或房屋出售单位(或个人)。

  (一)工程建设支出由扶贫公司收齐资料后,严格按照合同“直达”中标合同单位。

  (二)搬迁贫困户建房补助,以乡镇为单位汇总上报建房进度给扶贫公司,按进度将资金通过“一卡通”账户支付至搬迁户。

  (三)搬迁贫困户购房安置补助,以乡镇为单位汇总上报,由扶贫公司根据购房合同将住房补助直接支付给房产出售单位 (或个人)或将资金通过“一卡通”账户支付至搬迁户。

  (五)征拆费用。易地搬迁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其征拆费用拨付严格按照《xx市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易地搬迁项目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相关补偿按协议实行直接支付。

  按照住建部门提供的房屋设计要求,完成房屋建设基础平整和地脚圈梁,经村组、乡镇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兑现补助资金的60%;完成主体工程后,由村级初验、乡镇复核后,申请市级验收,验收合格,完善相关报账手续后送市联席办收集汇总,再报送扶贫公司,兑现补助资金剩余的40%。

  第二十四条 扶贫公司全额承担我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本息偿还责任。市财政应将易地扶贫搬迁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改局应及时全额将市政府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服务费用拨付给扶贫公司,确保还款来源稳定。

  第二十五条 扶贫公司直接向省扶贫公司偿还长期政策性贷款本息,并通过市农发公司向省扶贫公司偿还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本息,并在项目资金本息到期5个工作日前,将还款资金划入省扶贫公司的还款资金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市扶贫公司应当自觉接受省扶贫公司、国开行、农发行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市纪委、审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审计力度,对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渎职、贪污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及省相关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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