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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移民搬迁对象确定办法

精准扶贫 2019-08-18 21:04173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为了准确核定陕南移民搬迁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距离行政村中心较远,基础设施、服务设施落后,发展条件较差,基础设施配套困难,无发展潜力的村、户;

  (五)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范围内,影响区内环境的村、户;

  移民搬迁对象为本市范围内的群众,户籍及户籍人口的认定时间为2011年6月1日前。

  确认移民搬迁对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本人申请,县级各相关部门审批,县移民办备案。总体程序为“本人申请、三级评定、分类把关、审批备案、协议搬迁”。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一般是户主)在2011年8月2日以后,持全家户口薄、本人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汉中市陕南移民搬迁对象审批表》。审批表中必须写明本户家庭住址、2011年6月1日前户籍在册人口数、符合搬迁条件的类型、安置方式和建房形式等主要内容。

  (二)村(居)民委员会评议。村(居)民委员会依据《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精神,组织20人以上的村(居)民代表和村(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召开评议大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集体评议,确定拟上报移民搬迁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第一次公示,期限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居)委会公章,上报镇人民政府。

  (三)镇人民政府初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审批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实地走访,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进行第二次公示,期限7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批表》和分类名单报县级相关部门。

  (四)县级相关部门确认审批。县级各部门在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勘察、查阅资料、座谈商议等方式,完成复审确认审批工作。地质灾害移民报县国土局复审、洪涝灾害移民报县水利局复审、生态移民报县林业局复审、扶贫和高寒边远移民报县扶贫办复审、各类保护区和项目区移民报其县级主管部门复审。复审确认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进行第三次公示,期限7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后,复审部门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将《审批表》和花名册均分别送县移民办和镇政府,花名册同时报市级主管部门。

  (五)县移民办备案。县移民办根据审批的搬迁对象名单,按照受灾威胁重的先搬、贫困程度重的先搬和工程移民先搬的原则下达年度移民搬迁任务,并做好移民搬迁工作的检查、指导、落实。每年6月底前将本年度移民搬迁对象按照搬迁类型、户籍所在村、安置所在地等分别进行汇总,并将花名册、各种汇总表及其电子版报市移民办。

  (六)申请人与镇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协议。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县级部门盖章通过的《审批表》后,即可根据申请人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与申请人就安置方式、建房形式等相关内容进行商议,签订搬迁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双方履行义务,开展搬迁工作。

  对于跨镇安置的移民搬迁对象,其搬迁资格确认上报由原户籍所在镇负责,搬迁协议及具体移民搬迁工作由现安置地镇负责。

  (一)县区移民办负责移民搬迁对象确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对于超期限审查的要及时督促,查明原因,协调解决。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要认真组织复审调查,准确评定,确需退出的要向申请人详细说明情况。要努力防止因对象确定工作失误而引发的上访,对于因此引发的上访由其户籍所在镇和审批部门负责接访答复。

  (二)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对县区移民搬迁对象进行监督抽查,对抽检发现不符合移民搬迁条件的对象及时予以取消。

  (三)对于移民搬迁对象确认有误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作风不实、把关不严的责任,对于故意隐瞒、欺哄上级、优亲厚友、搭车购房,冒充移民搬迁对象骗取资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查明情况,给予责任人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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