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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经营主体可转让、出租

土地流转 2019-07-10 00:47166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原标题:森林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经营主体可转让、出租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在森林权属方面,明确森林权属、加强森林权属保护,是本次法律修改的重点。根据森林生态建设和集体林权改革的实践经验,草案增加“森林权属”一章,针对我国森林权属的实际,即林地包括国家、集体所有,林木包括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等情况,区分主体分别规定,做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政府定责”。

  草案明确,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国务院可以授权有关部门行使或者由有关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职责。

  草案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多种所有制的林业经营主体使用;林业经营主体依法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并明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草案明确,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依法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抵押、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另外,分类经营是本次法律修改的关注点。根据森林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的不同,实践中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采取差异化的政策管理措施。此次法律修改将这一成熟可行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减少重叠交叉概念。

  草案规定,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江河源头汇水区域、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等八类区域,应当划定为公益林;公益林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商品林指的是,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森林属于商品林,主要发挥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发展商品林,商品林由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充分发挥林地生产经营潜力,实现商品林经营的最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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