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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福州这些地方要征地啦!快看看有你家吗

土地流转 2019-07-25 18:119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1、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9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福州市2019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9〕225号文件批准,现将该批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该批次01号地块(地块名称: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螺洲车辆段,业主单位: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涉及征收仓山区城门镇水浇地0.15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30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67公顷,城门村水浇地1.64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79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67公顷,前锦村水浇地9.4551公顷、园地0.6156公顷、其他农用地1.773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111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11公顷、其他土地0.2644公顷、未利用土地0.096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7.3317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1.027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8.359公顷。上述地块由仓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地批后实施具体工作。核减01号地块面积0.3025公顷。

  二、仓山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建国土部门强区扩权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办理“两公告一登记”、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及相关税费收缴和发放、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等工作。

  三、仓山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2、征地告知书-福州市晋安区良种场 榕晋自然征告字〔2019〕018 号

  樟林村旧屋区改造项目地块二项目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征地用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樟林村旧屋区改造项目地块二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及其配套。

  2、征地位置:具体位置详见规划选址(或工作)红线、征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本次征收的集体土地面积总计2.1722公倾,其中农村道路0.0158公倾、坑塘水面0.0003公倾、设施农用地0.0112公倾、村庄2.1449公倾。

  补偿安置对象为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按区片综合地价9.6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0.4万元/亩,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多年生青苗补偿费,含林、果、竹等多年经济作物,鱼苗、水产养殖设施等按实予以补偿;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村道、晒谷场、管线、水渠等),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你单位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单位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三、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单位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当事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单位提出,由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鼓山国土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19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侯县人民政府:《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19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侯政地〔2019〕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闽侯县境内农用地0.2217公顷(其中耕地0.20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闽侯县竹岐乡苏洋村水田0.208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2217公顷;使用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4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0.226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闽侯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闽侯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四、闽侯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马尾区2018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你市《关于马尾区2018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榕政综〔2019〕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减20180401地块面积0.0228公顷。核定将福州市境内农用地21.6837公顷(其中耕地19.9205公顷)、未利用地0.894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马尾区琅岐镇红光村水浇地0.5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961公顷、其他土地0.0148公顷,红星村水田0.0008公顷、水浇地2.2975公顷、其他农用地0.190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34公顷、其他土地0.2343公顷,后水村水田3.5012公顷、水浇地5.1523公顷、园地0.07公顷、其他农用地0.599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6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16公顷、其他土地0.2694公顷、未利用土地0.0957公顷,劳丰村水田0.007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7公顷、其他土地0.0038公顷,南兜村水田2.4801公顷、水浇地0.4058公顷、其他农用地0.238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8公顷、其他土地0.05公顷,群星村水浇地0.4588公顷、其他农用地0.0829公顷、其他土地0.0128公顷,星光村水田0.6395公顷、水浇地2.6687公顷、其他农用地0.2093公顷、其他土地0.2027公顷,院前村水浇地1.7773公顷、其他农用地0.2676公顷、其他土地0.011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2.630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州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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