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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登记发证的意义确认林地林木权属关系-中国

土地流转 2019-11-04 23:5683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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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制度的完善 森林资源管理司 11/ 2008 完善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林权登记发证制度的意义 我国的林权现状 面临的主要问题 完善林权登记发证制度对策 一、林权登记发证制度的意义 什么是林权 林权登记发证制度的内容 林权登记发证制度的意义 林权证的性质 (一)什么是林权 林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对林木和林地拥有的一种权利。 主要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 林地所有权:分别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林木所有权:可以归国家、 集体、个人、法人或其他经 济组织 林地使用权:国家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 人使用 (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的内容 林权登记发证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对林地林木的权属关系、坐落、四至、面积、用途等情况登记与专门的册簿,并合法权属证书,以保护权利人对土地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对土地的有效管理的一项制度。 林权登记发证制度是森林资源管理制度的核心。权属不清,山林权属争议频发是发展林业的一大障碍,是导致乱砍滥伐、乱征乱占林地的主要原因。 (三)林权登记发证的意义 ?确认林地林木权属关系,定分止争 规范林地流转,保障林地交易的健康发展 汇集信息,及时充分掌握林地动态变化情况 (四)林权证的性质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进行登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后发放的证书。也就是说,林权证是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等不动产进行登记后,由申请人所持有的记载林地和林木这一不动产登记内容的纸质证书,它是财产权证书的一种。 我国的林权现状 我国林地权属构成现状 我国林地权属历史成因 (一)林地权属结构 林地经营主体 国家所有林地:国家设立国有森工局、国有林场或国有苗圃等经营 集体所有林地:集体统一经营或设立集体林场经营 农民个人承包或企业租赁林地:农民、其他个人、企业等经营 (二)林地权属历史沿革 森林国家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的确立(土地改革时期) 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 国家宣布大森林归政府管理,其他山林等可分土地可以分配给人民,并发给土地证。 林地林木集体所有制的确立(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化时期) 1953后,随着农业生产合作社运动的开展,农民个人自愿将其所有的林木和林地逐渐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收益扣除管理成本返还给个人。到高级合作社时期,农村的成片的果树、茶树、桑树、竹子、桐树等经济林以及大量的成片的用材林、幼树、苗圃都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从此,私人林地所有权在中国消灭。 林地个人经营制度的确立 自留山、责任山制度的确立(1981年林业三定) 林地家庭承包制度的确立(本世纪初集体林改) 人民公社化时期 1957-1980 人工造林 年年造林不见林 三、林权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林权纠纷数量多、成因复杂、历时长、处理难 林权登记发证制度本身发展滞后 (一) 林权纠纷问题 纠纷类型 纠纷成因 纠纷处理 纠纷类型 国有重点林区林权纠纷问题 国有林场与周边集体纠纷问题 集体间纠纷问题 农民个人纠纷问题 纠纷成因 国有林区、林场划定或设定方式粗放、简单 建国以来土地政策多变,林地占有现状缺乏权属依据或者权属依据难以确定 历史上乡、村、社、队、场因合并、分割、改变隶属关系等行政建制变化而遗留的权属未定、权属不清 因过去土地征用、有组织移民等形成的权属不清 因无偿占用、一平二调造成的权属争议 划两荒等,未及时确定土地边界 中国森林资源分布图 纠纷处理 纠纷处理就是对山林权属进行重新确权 处理机构(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滞后问题 法律规定滞后 原则性强,操作性差 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存在法律空白 外商投资造林能否进行林权登记 法律规定的不登记的情形,林地的实际使用者能否获得相关权利凭证 林权登记的效力、审查形式等基本问题在林业法中没有解决 不登记权利不生效(登记生效主义) 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意) 实践管理措施滞后 登记规则须细化,使更具可操作性 全国没有统一的林权登记培训教材,登记操作规范 登记错误频发,可能导致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林权登记查询功能差 县域查询勉强实现,大范围的不可能 登记实践中需解决的若干问题 林权登记申请表的格式是否应设计成银行帐户开户申请表式样,申请人填写申请人个人信息和申请地块、林木等基本信息后,由受理机关经办人审核录入、打印生成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四至认界(特别是村集体的村民承包林地的认界)是否必须履行四邻签字认可程序?某一相邻人不签字,是否必然阻断登记程序,用什么方式可以继续进行登记程序? 登记公告(公示)采取什么方式最适宜?网络、报纸、林木所在地村镇或森工局局址所在地?回执采取什么方式?由谁出具回执?如果所在地村乡政府不愿出具回执怎么办? 登记规则需解决的若干问题 变更登记的概念? 权利主体变更(持证人变更) 登记内容变更( 部分林地灭失,面积减少,地上林木现状消长变化) 林地使用期限变更 发现登记错误,持证人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怎么办?登记发证机关可以依职权注销吗?注销是否必须履行公示程序? 林木抵押登记时,若造林大户没有林权证是否能够办理抵押登记?若能,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给予办理抵押登记? 林地林木分开发证的是否可行,理由?不可行,理由? …… 错误登记示例 1.转包 哪一种流转属于转包? 甲 乙( √) 甲 丙(×) 转包是指承包方在把自己承包的 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地 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 他农户使用。承包方与本集体发 包方之间的原承包关系不变。 2.出租 3.互换 4.转让 哪一种属于转让? 甲 乙村民 √ 甲 丙村民 √ 甲 丁居民 × 甲 戊公司 × 4.转让 转让不同于转包和出租,转包方与出租方与原发包方的承包关系没有发生变化,转包方与出租方也不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让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受让对象不能是非农户。 错误登记—导致后果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 (行政诉讼法第54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登记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1条)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四、完善林权登记发证制度对策 修订相关法律条款 加强林权登记发证制度基础理论研究 重视制度建设和基础工作加强林权管理 林权登记规范和工作流程、登记各环节涉及材料的统一范本 修订《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则化、操作性好 建立全国林权登记查询系统 对重点国有林区的林权问题进行典型调查提出加强林权管理的对策 谢 谢! ? 委托授权书 × × ×林业局: 受× × ×委托,我公司全权负责为其办理林权登记手续,请你单位尽快予以办理。 × × ×公司 × 年×月 ×日 丙 村民 B村 A村 甲村民 乙村民 出租是指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期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地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虽然出租后土地不再由原承包方种植,但是出租不改变承包方和本集体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出租关系:甲与丁居民√ 甲与乙公司√ 甲与丙村民√ 丙村民 李村 丁居民 乙公司 张村 甲村民 哪一种是互换? 甲村民 乙村民√ 甲村民 丙村民× 互换是指承包方为方便耕种或各自需 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经营权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后, 原有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 包方与互换后承包方的关系。 甲村民 乙村民 丙村民 张村 李村 发包方 甲村民 乙村民 丙村民 丁居民 戊公司 异议主张无效 异议主张有效 10工作日内 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 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或要求补充材料 在林权所在地公告30天 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 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告之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核发林权证 如有异议的 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不予以登记 登记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办理林权登记流程图 * * 42% 58% 集体所有(三级所有) 省(河北省) 大城市 (石家庄市) 小城市1 小城市2 县2 县3 县 1 乡(镇) 村1 村2 村民小组 中国(国务院) 土地改革1947-1952 大地主、林业公司、富人 或者寺庙等团体所有的林 地被剥夺,征收为国有或 者分给普通农民。 大森林的国家所有管理模式和 零星林木的私人所有制确立。 合作社时期1953-1956 --林地集体所有制的逐步确立 农民的私有林被要求入合作社 成立专业化组织,农民加入各种不同的组织承担集体劳动 私有林主入社的林木由国家提供固定的补偿,不管投入多少 私有林地所有权消失,林地的公有制从此确立 人民公社化时期 1957-1980 --林地集体所有制的确立 所有的私人生产都被禁止,实行集体劳动 集体森林缺乏经营,遭到一定的破坏 林地三定 1981 --农村集体林地由统一经营逐步向分户经营过度。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建立了家庭联产承包制,随后,耕地的分配模式也引入林地的经营。 “ 林业三定” 政策的实行,标志着中国农村集体林地统一经营模式的改变。自此,农村集体林地由统一经营逐步向分户经营过度。 集体林改-林地的家庭承包经营 2004—present 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 集体统一经营方式转变的又一 个重要里程碑。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落实中国2003年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大举措。体现了法律所规定的“农民的事情农民作主”的精神。如农村重大财产处理问题须经村民大会全体成员或村民代表2/3表决通过方可实施的议事规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均林地到户,实行林地的家庭承包经营(采取像耕地一样的分配方式来分配林地,使农民基于社员权而享有平等的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权利)。 林权登记发证法律规定 林权登记规则散见与多个法律、法规中 森林法(1985)、土地管理法(1997) 国家实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明确土地权利登记和林权登记的关系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 规定林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 林权登记发证法律规定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0年局长令第1号) 规范林权发证登记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公示、查验、核准、发证、存档。 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 规范了农村集体所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和变更的登记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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