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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中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究竟是何关系?

换届选举 2019-09-16 03:3617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很多行政机关,比如:区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区政府、以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等的行政机关;同时也会遇到一些非行政机关,如村委会、居委会和土地储备中心等。他们之间的关系有的同级,有的上下级,有的甚至没有任何关系。其中令广大被征收人最为头疼和容易混淆的就是村委会、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他们到底有什么不同?征收到底由谁来负责?今天,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来为大家做简单的介绍。

  李先生是山东省淄博市某村的村民,在该村享有合法的承包地。目前该村正在修建“矮槐智慧仓储配送服务中心”项目,但是该村的这个项目并不属于征收项目,其土地也未依法予以征收。

  村里要修建该项目,需要占用李先生家的承包地,但是并不给李先生任何的补偿,并且要强行把承包地周围的看护房等建筑物拆除,同时将承包地上的果树全部挖断。李先生束手无策,只能眼看着自己的承包地被毁。

  不甘心的李先生在网上搜索征地拆迁,了解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代理过许多同类型案件且赢得了良好的口碑。于是他来到了在明所,向黄律师讲述了他的遭遇,以及现在村里拆迁的一些情况。其后,他便委托了黄晓丽律师作为自己案件的代理人。

  第一步:黄律师首先针对该项目向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以及当地的国土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该地的征地批文。了解该村集体土地是否已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15日后,李先生陆续收到了政府的答复,均告知此地是没有被征收的。那么也就是说,该村仍然是集体土地。黄律师马上开始了他的第二步。

  第二步:黄律师为了核实此次项目的合法性,她认为是村委会自主导致了此次违法占地的情况。故此要求村委会就此次项目的情况进行村务公开。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淄博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应当主动公开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及建设承包方案等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但是,村委会并未依法履行上述法定职责,黄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向该村所属街道办事处申请督促村务公开。

  然而两个月时间过去了,该村所属的街道办没有针对李先生的申请有任何回应,也没有对村委会进行督促。故此,在黄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起诉了街道办不作为。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针对街道办是否有督促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终一审法院作出了匪夷所思的判决:裁定驳回李先生的起诉,认定街道办和村委会督促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针对这份毫无道理以及完全适用法律错误的裁定,黄律师当即选择上诉。

  第三步:针对裁定书上诉。黄律师认为一审法院是完全没有搞清楚村委会和街道办之间的关系,才会做出如此荒谬的裁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故此可以得知,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民间自治性组织,而并非是一级行政机关。而街道办事处与该村村民委员会之间根本不存在上下级的行政关系,街道办履行相关的督促法定职责,是对于民间自治组织监督行为,其指向的是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的行为,而并非是一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

  此行为不仅仅具有对外性,对直接的民事主体即村委会设定了进行村务公开的职责义务,也同时直接影响了作为该村村民了解本村事务的知情权,自然可以在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中提出,李先生所提诉讼请求并无任何不妥。一审法院以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不可诉为由不予立案,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在黄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很快,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裁定,认定街道办督促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的职责并非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在明律师黄晓丽最后要提醒大家,遇到以上的类似情况,应当及时咨询律师,在实践中,往往很多的被征收人搞不清楚各个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容易被村委会或者街道办“忽悠”。一旦案涉村委会和街道办、乡镇政府这几个主体,被征收人就要在法律层面上多花些心思,为维权开辟更多可选择的路径。(苏昂/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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