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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镇市委组织部关于制定预决算公开的管理

政务公开 2019-07-03 19:3411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2016]13号)文件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按照建设高效廉洁政府和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不断提高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单位财政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

  (一)依法合规。公开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

  (二)积极稳妥。要统筹安排、协调一致,积极稳妥地推进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

  (三)真实易懂。公开的内容应当全面完整、具体明确、真实可信。要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做到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便于社会公众获取。

  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履行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的责任和义务,保证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做好公开后的说明解释工作。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级次包括下属所有预算单位,“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级次为机关本级和纳入机关统一核算的预算单位。

  1.部门预算编制说明。包括部门基本职能、年度主要工作、部门概况、收支预算安排情况等。

  1.部门决算编制说明。包括部门基本职能、年度主要工作、部门概况、收支执行情况等。

  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决算总体情况及文字说明。其中,财政拨款预算指当年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数;财政拨款决算指通过当年财政拨款预算(含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

  (一)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后二十日内将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信息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数字网络中心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财政信息”专栏上公开。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决算后二十日内将本部门上一年度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信息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数字网络中心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财政信息”专栏上公开。

  (二)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预决算公开的时限为预决算批准(批复)后二十日内予以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各单位向社会公开。即各预算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后二十日内主动公开本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决算后二十日内主动公开本部门上一年度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信息。

  (一)加强组织领导。预决算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部机关需高度重视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主体职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二)强化督促检查。办公室要跟踪了解本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三)稳妥有序推进。办公室要做好本单位“三公”经费公开工作。要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的范围。

  做好预决算公开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地方实施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总体部署,也是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的有力措施。同时,预决算公开也是一项常态化的工作,单位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对预决算公开工作做好指导和督促,确保预决算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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