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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作风效能建设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政务公开 2019-07-12 23:50102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为进一步维护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整治庸懒散、提升执行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镇党委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紧紧围绕镇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通过督查,切实提升全镇工作人员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廉政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推进全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督查主要通过图片取证、视(音)频实录、个案剖析、专题通报等形式,着力发现各单位各部门在作风效能、损害群众利益及影响发展环境等方面存在的以下四类问题。

  1、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影响改革发展目标任务的完成,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6、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重大决策部署、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或在贯彻执行中行动迟缓、敷衍应付、落实不力的;

  9、利用职权迫使当事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或凭借特定地位故意刁难当事人,强制其接受指定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0、不依法行政,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职权,不按程序规范执法,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

  11、不依法履行公开或告知义务,对应公开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

  13、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网购、炒股、玩游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14、服务意识淡薄,对群众态度生硬,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的;

  对以上四类问题,参照《关于庄行镇行政监察约谈操作办法(试行)》(奉庄委办〔2013〕8号),需要当面指出时,约请相关人员就有关事项进行解释、说明,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及时处理或改进工作;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及所在部门(单位)相应责任追究;违反党纪政纪的,依据《中国问责条例》、《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情形严重问题的责任追究。凡发生情形严重问题(1-5项)之一的,一律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及停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给予分管领导诫勉谈话、书面检查的责任追究;给予主要领导诫勉谈线

  6-10项)之一的,一律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的责任追究;给予分管领导批评教育、诫勉谈线、情形一般问题的责任追究。凡发生情形一般问题(11-16

  部门(单位)负责人批评教育的责任追究;如责任人为部门(单位)负责人,则给予分管领导批评教育的责任追究。4、其他作风效能方面问题的责任追究。视情节依法依规分别给予相应问责处理或纪律处分。

  《关于庄行镇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效能考核的办法》、《关于庄行镇基层单位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的规定予以扣分。

  对同一部门(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同一责任追究情形的,或对督查发现的问题不按时整改到位的,从重予以相应责任追究。

  “两代表一委员”等人员,采取不定期、不打招呼、不固定形式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2、督促整改。对于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部门(单位)研究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责任到人。并自查自纠,举一反三,书面整改报告须于3

  、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召开由督查组成员参加的专题协调会,梳理督查重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定阶段性督查任务。

  、加强纪律约束。参加督查的工作人员应服从统一安排、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接受打招呼、搞变通等。

  月3日《关于作风效能暗访督查的实施办法(试行)》(奉庄府〔2017〕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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