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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

政务公开 2019-07-28 11:29147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两法衔接”(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 这一机制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中、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对于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立案监督;四是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国务院于2001年7月4日公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2006年3月27日公布《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2月《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

  2000年10月份,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如何向司法机关移送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为解决这个问题,2001年4月份,国务院制定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决定秩序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是第一次提出“两法衔接”机制的概念。2001年7月份,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这是首次通过法规形式确立“两法衔接”机制。2011年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两办”文件形式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两法衔接”机制。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超越行政执法范畴、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从一般行政执法中分流出来,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究,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主体相互协作、配合及监督的工作制度,是中央为更好地落实依法治国而提出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

  建立“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相衔接,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互补优势和资源共享,整合执法资源,强化法律监督,形成打击合力,实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一)有利于推进行政执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交流沟通,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工作,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避免“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问题,从制度上保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避免触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职权罪等渎职犯罪;

  (二)有利于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检查、督促和指导,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三)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防止以罚代刑;

  (五)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离不开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服务、保驾护航,也离不开刑事司法机关的有效打击犯罪、履行监督职责。“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便于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向相关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深挖案件线索,打击违法犯罪,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

  “两法衔接”机制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一.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中应当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建立情况通报、个案沟通、备案审查、联合行动等制度,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动态监督。从而建立起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控制的科学监管方式和全社会的犯罪预警防范体系。

  二.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三.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现行“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高检院发布的《规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试行)》等。前者属于行政法规,虽然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条件、基本程序及工作时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该规定无法涉及刑事司法领域,没有解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证据进入司法程序后的法律地位及证明规则问题:后者属于检察机关内部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如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缺乏规定,而且对其怠于移送案件的情况缺乏有效、可操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因此,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活动的监督与制约,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极其梗概,作出具体监督权规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解释、司法解释或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各种“意见”等的法律位阶又较低,这种“立法”现状的存在,导致种种规定之间各自为政,造成法制不和谐、不统一的局面。因此,要构建“两法”衔接机制,仅有行政规章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应当提高立法位阶,将其纳入法治体系内来考虑。

  当前,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和监督制约,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虽然很多部门法都作了诸如“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但却无具体的操作细则,更无相应的罚则配套。某些行政执法部门从狭隘的地方主义或部门利益出发,对某些刑事案件作降格处理,以罚代刑,以行政罚款消化刑事案件。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相互沟通渠道不畅,在现行条块分割的行政执法体制下,各行政执法部门通常是各司其职,缺少相互沟通的渠道,而一个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往往涉及多个执法部门,也给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造成困难。

  由于经济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和行政执法的相对封闭性,公安、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缺乏信息来源,是否有应当移送的案件线索未移交无从得知,从而无法真正介入监督。即使某些行政执法部门移送了部分案件线索,也往往因案发时取证不及时、证据未固定或灭失等原因,造成无法立案、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公安机关出于办案警力不足等因素考虑,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往往要求其查清全部案件事实及证据后再移交。同时,公安机关对于行政执法部门已作处罚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般不予立案查处,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积极性。

  1.加强信息共享。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应创造有利条件,逐步实现单位之间的网络互联、数据互通、信息共享。一是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查处的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数量、简要案情等。同时,检察机关应及时通报案件的立案监督情况,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情况开展立案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及时移送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二是健全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案犯罪案件,应及时抄送检察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审查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应报检察机关备案,主动接受监督。

  2.加强协调配合。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协作,联合执法,使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符合公安机关的法定程序,方便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如果认为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就应该立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也要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3.加强引导监督。检察机关应把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规范合法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作为立案监督新的突破点,将推进“两法衔接”机制建设作为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途径,与相关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沟通,理顺工作关系、互相协作、密切配合,不断推动“两法衔接”工作的深入开展。

  4.重视综合治理。打击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全方位打击涉嫌犯罪案件,就必须形成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把案件的移送、侦查、立案等纳入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管理范围,采取奖惩相结合的措施,加强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对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综治工作“一票否决”,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完善激励机制,把移送案件数量与质量作为评先评优重要依据,鼓励行政执法机关积极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而营造行政执法与刑事查究良性互动的氛围,增强依法打击各类犯罪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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