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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了!关于行政机关需依法行政的各种规定!

政务公开 2019-08-17 22:2713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其中合法行政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条例没有规定的,不得随意减损公民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渠道,非法或额外增加公民依申请的障碍或私设门槛。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三,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第14条: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五,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第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第六,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七,《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第12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第二条第八项: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九,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发〔2018〕21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注:本文来源:卢宜宜老师整理,部分素材为贾友宝先生提供。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网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学习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请联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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