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百度一下!

“买官者名单”属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务公开 2019-11-26 21:189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近日,河南信阳,原市公安局局长李长根落马牵出30余位买官者,市公安局拒绝公开行贿名单被起诉。

  卖官者落马,并因卖官而被追究法律责任,但买官者往往“浮不出水面”,一直是一个令公众倍感困惑的问题。那么,“买官者名单”是否属于政府应公开的信息?

  在2007年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包括“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今年4月3日发布的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第三章、第十九条中,对应公开的范围的规定,仍有“需要公众广泛知晓”一项。

  笔者认为,“买官者名单”应属于“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党政领导干部任职信息既需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领导干部任职程序完成后,是否合格、曾经公示的信息是否真实,仍应接受社会监督,而不是任职程序履行完之后,再发现的问题就不作数了。

  任职公示、考察过程中若发现行贿买官问题,任职资格肯定会受到影响甚至被取消;而有些问题因为隐藏得深,当时未被发现而事后暴露,不应影响到对当事干部的继续考察,以及社会的继续监督。而如果对当初“藏得深”的信息“不便公开”,实际上是对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一种否定。这既不符合信息公开原则,也不符合干部任职公示原则。事实上,公开“买官信息”是任职公示的未完继续。

  当地宣传部门回应称,行贿者曾被处分,文件涉密不予公开。这种“不公开”的制度依据能不能说一下呢?党政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的奖罚一直都是公开进行,即便涉及某些隐私比如卖淫嫖娼、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问题,也是公开通报的。落马官员卖官问题不涉密,在职官员因买官受处分却涉密,逻辑上似乎不对劲。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公开卖官信息是常态,买官信息的不公开却成了“例外”,结果是只见“卖”而不见“买”,这种“信息不对称”究竟出于怎样的考量呢?

  对于落马官员,若曾有行贿买官丑闻,通报中从来都是“有一说一”的;在职官员的买官问题“涉密”,是保护当事人的面子,还是回避“买官有效”的问题?显然,这两个“理由”都站不住脚。

  这起案件能否胜诉尚不可知,重要的是“窗户纸”被捅破了。公安局或许不属于公开“买官者名单”的责任部门,但这个部门总是存在的。那么,相关部门应该主动站出来,以担当精神把公开信息的责任担当一下。

村民自治信息网 Copyright @ 2011-2019 中国村民自治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备案号:

站长统计代码放在此处

联系QQ: 邮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