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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大连宏大行政计划事项

政务公开 2020-03-15 17:5916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及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的意见。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民意调查。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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