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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广旅局信息公开指南

政务公开 2019-05-15 18:14164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根据《指南》的解释和说明,获得所需的服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和规定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

  秋雨东路29号,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25009。

  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门户网站,在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扬州市秋雨东路29号;邮政编码:225009;联系电线;传真号码:;四、监督和救济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10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请将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根据《指南》的解释和说明,获得所需的服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和规定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一、主动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

  号,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25009。3.在线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提交申请,在传真件上须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联系电话兼传真号码。

  1.申请人应参照江苏省办公厅制发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10项指引》(可登陆“中国扬州”门户网站,在信息公开专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10项指引”页面查阅)相关内容提出申请。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有关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自行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扬州市秋雨东路29号;邮政编码:225009;联系电线;传真号码:;四、监督和救济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10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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