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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政府发布通知:进一步落实设施农业用地

土地流转 2019-07-19 03:1814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保障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设施农用地长效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2、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项目合理布局,尽可能利用零散村庄闲置土地,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下,积极利用荒山、荒坡、沙石地、滩涂等未利用地进行设施农业开发建设。结合产业特色,鼓励发展城市“菜篮子”农业项目,积极引导茶、果、蔬菜(食用菌)等产业入园发展,引导畜禽产业适度发展,引导水产业利用老旧鱼池、低洼地改造,开展集约化养殖。严格控制新申请设施农用地建设范围。

  (1)农业设施建设应当少占或不占耕地,且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原则上不得进行硬化,应采取架空、预制板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保护耕作层。农业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已采取耕作层保护措施的,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不需补充耕地。

  (2)农业设施建设占用耕地且无法避免硬化地面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补充同质同量的耕地,经营者不能按要求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缴纳开垦费用,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3)附属设施用地不得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选择闲置集体建设用地。重点水源周边禁止发展畜牧、家禽及需水量较大的农业项目。

  (4)不得以建设设施农业为名建设会所、别墅等永久性建筑,附属设施仅限摆放农具,为农业生产配套服务。

  3、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和各镇(园区)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设施农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各镇(园区)负责项目实施、监管和督查,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改、住建、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用地申请。生产经营者应向所在村委会提出设施农用地申请,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金额、用地面积、平面规划方案以及拟建设施类型、数量、建筑占地面积等,各镇(园区)提前介入项目可研论证,组织农服、自然资源、村建、水利、生态环境及用地项目所在村委会等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召开专题会议,对项目可行性形成会议结论意见,同意申报的,由土地所有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用地协议;不同意申报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镇(园区)审核。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接到申请后,结合本地区农业产业规划,重点对项目投资效益、促进农民增收以及附属设施占地面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情况审核把关,符合条件的签具审核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查。

  3、市级审批。市农业农村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内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生产能力审查,审查同意后,转送市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市自然资源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设施农用地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查,市生态环境局对设施农用地尤其养殖业项目环境影响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认真实施全程监管。设施农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镇(园区)组织自然资源、村建、农服、水利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放样;项目施工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全过程监管,确保设施建设规范有序;项目竣工后,应依生产经营者申请,组织竣工验收,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责令整改到位。

  2、严格做好变更审批。设施农用地使用期内,生产经营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续签协议延长经营期限,或生产经营者发生变更,且项目用地规模、用途等均未发生改变的,经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实地踏勘并备案后予以延期或变更;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需增加附属设施用地面积的,应按审批程序重新组织审批;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或停止经营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督促生产经营者实施复耕。

  3、落实主体监管责任。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为监管责任主体单位,负责辖区内设施农用地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制止、上报并组织整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查处不力出现违法违规用地的,追究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责任,并及时组织拆除恢复原状;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能力和生产经营行为监管,切实防止改变农业设施用途或变相用于其他经营等违法行为;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农业设施附属用地情况的监管,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以及占用基本农田建设行为,一律按违法用地查处,坚决杜绝以借用设施农业为名搞非农建设等违法用地行为。

  4、建立督查注销机制。根据设施农用地备案情况,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联合组织开展设施农用地抽查,每年抽查新增设施农用地园区的20%和10个往年设施农用地备案园区,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改变用途、多占多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以书面通知形式下发相关镇(园区)及农业园区,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将注销设施农用地备案表,并以违法用地追究其相关责任,切实抓好设施农用地的长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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