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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任免权

换届选举 2019-07-01 22:5483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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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任免权,选举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包括选举、任命、决定代理、免职、接受辞职、撤职、罢免等多种形式,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和免除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其他重要工作人员(统称“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职权,通常简称为选举任免权。选举任免权首先是一项组织国家机关的权力,同时也是一项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实施监督的权力。

  The right to appoint and remove the election

  人大的选举、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或者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或者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组成人员及有关人员的选举、任免和去职的权力。全国人大对最高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有选举、决定和罢免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国家机关的有关人员有任免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对本级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有选举、决定和罢免权。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对本级人大和政府领导人员有选举、罢免权。

  选举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包括选举、任命、决定代理、免职、接受辞职、撤职、罢免等多种形式,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和免除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其他重要工作人员(统称“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职权,通常简称为选举任免权。选举任免权首先是一项组织国家机关的权力,同时也是一项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实施监督的权力。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任免权,是一项实质性权力,不只是程序性权力,不只是履行手续而已,它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员行使选举任免权,对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利于防止和克服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人民的当家作主地位;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利于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主席;根据主席的提名,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主席团的提名,决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罢免由它选举和决定的上述人员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主席的提名,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根据委员长的提请,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罢免由它选举和决定的上述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职务,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任免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对本级人大和政府领导人员有选举、罢免权。包括:选举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

  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干部就是依法行使任免权。但近些年,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出问题,选任失误案例时有披露。究其原因,一是法律没有明确人大考察权,在行使任免权过程中,不参加干部任前考察,对拟选任干部没有直接取得详细客观的实情。二是提请时间仓促,没有回旋余地,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来不及对拟选任人员的深入了解。三是向人大推荐选任干部的结论和任免材料比较原则笼统,说明和解释不详细。在此情况下,相当数量的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任干部投票表决时难免出现随意性和盲目性。画“随意票”和“顾全大局票”现象较为普遍,有悖于人大任免权的行使,以至给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带来严重损失。

  防止选举任免“随意票现象”,一是要妥善处理好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关系,及时通气,形成共识。从党组织的考察推荐到人大的审议选任,是一项双向流程。

  一方面,党委及组织部门推荐意见确定后,即向人大党组通报情况,征求人大党组初步意见。另一方面,人大党组根据人大常委会机关对拟选任人调查了解情况,及时向党委反馈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使人大与党委就拟选任人员形成一致看法。通过人大党组理顺党委和人大的关系,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为顺利选任创造了条件。

  二是做到常思失察之痛,常怀求贤之心,常练识才之眼。要建立健全人大任免干部工作实绩信息库,严防带病“跑位子”、严防“渗水政绩” 、严防“带病提拔”,确保任命的准确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让一些不够称职的同志轻而易举通过,不使一些吹牛拍马、虚报浮夸、无视群众利益的“上级表扬、百姓骂娘”的腐败分子也蒙混过关。

  三是坚持知人方才善任。要善于运用《监督法》中的监督方式,弄清需要了解的情况。如调查.审议工作报告、视察、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都是多功能的,既可以对事、也可以对人,还可以两者兼备。均可根据知情需要出发,视情而定。特别是对于拟选任前群众反映问题强烈的,要一查到底,直到查清存疑,充分运用这些有效手段,不愁查不清问题,不仅要敢于运用,而且要善于运用,真正从源头上把那些不顾人民群众利益的人排除出来,选准人民公仆,使干部的升迁荣辱命运真正掌握在党和人民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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