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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换届选举 2019-07-12 01:2166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坚定不移的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走一条中国特色主义道路,一切以民主建设为主,全面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能缺少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中国发展民主政治的基础。从20世纪70年代起,中国启动了政治体制改革,广大农村以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实行村民自治为突破口,掀开了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新的篇章,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随着中国农村政治的持续变化,民主选举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鲜明特点的农村经济改革,引发了农村社会政治领域的重大变革,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实践活动就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广泛实施。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方面。民主选举是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作为自治机构的村民委员会。从理论上讲,民主选举作为一项制度安排,作为实现村民自治的前提条件,操作应该是规范的,过程应该是理性的,结果也应该是充分体现民意的。民主始于选举,但由于我国农村社会法理型的匮乏和公共权力意识淡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出现了下列问题,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实践的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部分农民在温饱问题解决的情况下,开始把手里面的“闲钱”用于撰写家谱,修祖坟等活动,从而使家族观念死灰复燃,家族势力也随之在农村社会的各种利益纷争中登台亮相发挥作用。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过程中,一些乡村大家族为谋取特殊利益,常常借本家族同宗选民众多的优势,合谋推选本家族的人进入村委会,进而借助家族势力,影响村委会的决策和管理。

  随着城乡交流的日益增多,大众传媒的传入,中国乡村亲和、淳朴、友善的世俗民风开始受到冲击。部分进城打工的农民,由于自身文化素质低下,进城后没有学到城市市民文明进取、守法自律的好品质,而把城市社会中长期存在的偷窃、赌博、欺行霸市、敲诈勒索等不良风气带回了农村。这类人在村间一旦聚集起来,就形成了乡村社会中的“另类人群”。这群人好吃懒做,通常在乡间做出些偷鸡摸狗、打架斗殴、聚众烂赌等危害乡里的恶行,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乡村中的邪恶势力。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这些乡村“痞子”常常被一些竞选村委班子的人收买利用,一是借助他们的“霸道”威胁选民、强拉选票;二是借助他们的“淫威”扰乱选举过程,以便乱中获取利益;三是鼓动他们在选举期间制造事端,嫁祸于其他竞争对手。如此种种,甚至在有些村委会选举中,出现了乡村恶霸入选村委班子成员的情形。

  乡镇是我国目前最低一级的行政机关,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二者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但在村治实践进程中,有的乡镇政府仍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直接下属行政组织,沿用传统的领导方法进行指挥和管理,干预村委会的选举。一种情况是乡镇政府利用行政命令方式决定村委班子候选人,使村民的民主选举成为一种“应势”的虚假形式;另一种情况是对经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随意调动、任免,使民主选举的结果走形变样;再一种情况是对村民民主选举过程不放心,采取派干部坐阵等手段加以监控,干扰了选举过程中的民意体现。

  (一)通过完善选举制度、法制宣传、思想教育和文化提升等途径,尽快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

  制度是维系社会实现持久管理的框架,要保证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先进性,就需要不断创新。对村委会选举质量的界定,分析影响选举质量因素,乡村家族势力介入村民自治机构的选举,意味着农村公共权力在“回归民间”过程中存在着“部分流失”的危险。这种结局非但不利于村民自治实践的健康发展,甚至还会因乡村不同家族势力之间的争权夺利引发恶性治安事件,动摇农村的社会稳定。因而,必须通过创新完善选举制度、法制宣传、思想教育以及文化提升等手段,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逐步培育和提高广大农民的公民意识和自主意识,加强监督,逐步消除家族势力在村委会选举中的不良影响。与此同时,还须切实加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农民从撰写家谱、修祖坟等活动中走出来,从而切断家族凝聚势力的各种途径。

  (二)倡导系统观念、综合治理等先进理念,及时打击和遏制乡村邪恶势力,积极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乡村邪恶势力影响村治机构的选举,一方面,大大影响了村民对村治机构的认可度,造成干群关系的疏远和紧张;另一方面,直接造成了村治权力的“部分扭曲”,制约着村民自治制度法理性功能的正常实现。乡村邪恶势力影响村委会选举问题的存在说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是“单头挺进”的简单工程,而是一项复杂多变的任务。在村民自治的活动中,我们要倡导系统观念、综合治理等先进理念,提高村民们的维权意识,引导大家通过法律行为,及时打击和遏制乡村邪恶势力的存在,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厘清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间的关系,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综合素质,认真贯彻《中国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

  从法治角度讲,乡镇政府干预村委会选举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厘清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界定好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乡镇政府坚决不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同志说过:“当正确的政策方针制定之后,干部是决定因素。”人作为管理主体,要保证村民参与选举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选拔出理想的干部对农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很重要。事实表明,制约农村民主的主要因素是农村干部的素质问题。提高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对他们进行专业化的培训,让他们改变传统的专制观念,认识自身不足,及时主动的学习政务知识和了解政治知识,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奠定基础。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重点,认真贯彻执行习总书记提出的八项规定,坚持群众路线,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同时,认真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做好指导、支持工作而不进行干预。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从中央到地方均已形成了能否实现小康关键在农村、难点在农民的共识。促成农村经济高速度、高水平、高质量地的发展,已构成我国在2020年能否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先决条件。因而,如何进一步从组织上、制度上提供好保障,是近段时期内中国政治改革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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