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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纪律】严肃换届纪律这些事不能做……

换届选举 2019-09-18 17:1912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换届工作是基层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换届选举纪律不容挑衅。村级换届有哪些纪律规定,小编带你学一学。

  ①严禁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不正当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

  ④严禁私自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微信、分发名片、当面拜访,或者委托、授意亲属、朋友等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给予关照而进行拉票;

  ⑤严禁在换届选举中请选民、党员吃喝玩乐,向选民、党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子红包和各种礼品;

  ⑥严禁“村霸”、宗派恶势力、黑恶势力等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参与或指使他人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

  ⑨严禁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以职权和工作之便影响和干扰换届选举。

  ⑩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或私分公款公物、滥发奖金、补贴或纪念品,进行公款旅游、公款吃请等行为。

  ①向选举人赠送现金、购物卡、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微信红包或实物等进行拉票的(不论数额大小);

  ⑤为选举人缴纳各种保险、水电费、电话费、电视视听维护费等费用进行拉票的;

  ⑦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进行拉票的;

  ⑩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帮助游说等舞弊活动的,以及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贿选的。

  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行为人破坏选举纪律的,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组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行为人有下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以暴力、威胁、恐吓、欺骗、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迫使选举人、竞选人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及选举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

  ③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或者虚报选举票数、虚假委托投票等方式破坏选举的。

  ④组织、雇佣、教唆社会闲散人员等进入选举现场起哄闹事、现场辱骂、围攻选举人、竞选人或者选举工作入员,以无事生非、煽动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干扰、破坏正常选举秩序的。

  ⑥在选举过程中,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妨碍选举人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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